大唐发电(601991):董事会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修订)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 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决策及风 险控制和法治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会”)由5-8名 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一 名,分别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战略发展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上述(一)至(四)项事项进行事前风险研究及 论证,并提出相应的控制与防范措施; (六)对公司拟进入的行业和产业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建 议; (七)指导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推进公司法治建 设; (八)对公司ESG战略及目标等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 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ESG报告,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在实施过程中对可 能存在或发生的风险因素跟踪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职责范围提出议案。议案资料应简明、真实、结论明确。其中: (一)负责投资规划的部门负责提出有关公司发展战略制 订(或修订)及推进、重大投资及风险控制的议案; (二)负责证券合规及资本运作的部门负责提出有关公司 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证券融资及风险控制的议案; (三)负责可持续发展报告或ESG报告的部门负责提出有 关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ESG报告的议案。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议案经公司业务分管领导 同意后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经董事会办公室整理并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提呈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提案进 行讨论,并将会议结果及相关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 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及传真方式等) 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前7天由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或采取通讯表决(包括电话会议或书面传 真)的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做书面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 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它人员均应对会议所议 事项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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