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发电(60199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修订)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及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 举;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其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建议等有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 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 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处罚的主要方案和制 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四)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五)就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考核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及传真方式等)召开。 会议召开前5天由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做书面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它相关委员均对会 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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