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发电(60199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修订)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 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召 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审计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与相 关中介机构的沟通及提供审计委员会所需的相关资料,工作 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部、法务风控部等相关业务部门人 员。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二)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主要包括: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 作的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2.提议启动选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3.提出拟选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 4.按适用的标准检查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 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5.在审计程序开始前,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的性质、 范围及其汇报责任; 6.根据工作需要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 策,并予以执行。如审计委员会认为存在任何须采取行动或 须改善的事项时,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7.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 业意见; 8.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之间的协调,主要包括: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6.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1)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 7.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主要包括: 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 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审查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事项; (九)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十)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股票上市地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根据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实际需求, 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签署的审计合同;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或报告 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解聘;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 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书面 传真等)召开。 会议召开前5天由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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