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农种业(837403):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6月27日 00:20:58 中财网
原标题:康农种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7403 证券简称:康农种业 公告编号:2025-063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同意票数 9票,反对票数 0票,弃权票数 0票。该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独立董事中 1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依法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按照专门委员会各工作细则执行。

第五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或制定相应制度的形式作出,且应在决议或制度中明确具体的授权内容。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审议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事项达到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达到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以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将制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授予董事长行使。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并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利: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以及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 10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参会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还应包括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的前 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该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且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时,除须满足第一款全体董事过半数规定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及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六条 除应当回避表决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除需书面递交辞呈外,还要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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