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农种业(83740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37403 证券简称:康农种业 公告编号:2025-086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意票数9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该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重大信息搜集、披露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在本制度下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及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信息的议案提交其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批时; (五)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就重大信息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应对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起2个小时内。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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