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维设计(833427):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公告编号:2025-078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27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 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4: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之前与信息公司(指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提供网络和通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九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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