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合科技(87239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6月27日 00:15:55 中财网
原标题:佳合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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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于 2025年 6月 1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中: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26日 15:00在昆山市开发区环娄路 228号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起止时间为 2025年 6月 25日 15:00—2025年 6月 26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7名,代表股份 56,637,1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 74.66%。

其中:
(1)现场及视频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6,637,1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 74.66%。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名。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6,63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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