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通(300379):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ST东通 公告编号:2025-063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银科大厦东方通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公司于2025年6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永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79人,代表股份81,272,7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56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543,429股,占公司总股数的9.23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729,32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5.328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559,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04%。 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7,122,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35%;反对3,94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93%;弃权2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40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88%;反对3,94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弃权2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8%。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7,132,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063%;反对3,94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40%;弃权1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41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351%;反对3,94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弃权1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4%。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7,142,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182%;反对3,96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84%;弃权1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42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596%;反对3,96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25%;弃权1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9%。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6,868,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03%;反对4,222,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54%;弃权1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15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655%;反对4,222,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37%;弃权1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7,149,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267%;反对3,92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37%;弃权20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43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71%;反对3,92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0%;弃权20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9%。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9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570%;反对 4,201,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96%;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19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570%;反对4,201,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96%;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4%。 关联股东黄永军先生、徐少璞先生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数41,713,686股。 7、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6,844,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09%;反对4,22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93%;弃权20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130,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050%;反对4,22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18%;弃权20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2%。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7,967,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29%;反对3,23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74%;弃权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5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43%;反对3,23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14%;弃权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7,046,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297%;反对3,42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20%;弃权9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03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993%;反对3,42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98%;弃权9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9%。 关联股东徐少璞先生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数705,363股。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鑫女士、王丽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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