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识科技(300941):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号 致: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6月 12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27日下午 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 100号融侨中心 1707室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林岚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月 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27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名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共【】名,均为 2025年 6月 23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代表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方式)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会议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布 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项目延期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关于修订<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8项制度的议案》 3.01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3.02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03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3.04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05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3.06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3.07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3.08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合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 佳 平 经办律师:魏小江 张曹栋 2025年 6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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