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东方日升(300118):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27日 00:03:46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日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5-054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 2025年 4月 22日、2025年 5月 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115,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784,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331,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68,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2025年 6月 26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双一力”)和北京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40,000万元。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18,7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78,209.66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58,7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78,209.66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 7月 19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 23号 1号楼三楼(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徐敏
5、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西路 8号)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宁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8、宁波双一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波双一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5-3-31(未经审计)2024-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1,448,311,363.551,602,906,047.18
负债总额1,144,547,751.641,300,716,289.91
净资产303,763,611.91302,189,757.27
财务指标2025年 1-3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90,958,070.191,232,294,178.52
利润总额644,222.7117,306,855.87
净利润360,382.5420,284,436.55

三、合同基本情况
2025年 6月 26日,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6131553-001)(以下简称“本合同”),为宁波双一力和北京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6131553)(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40,000万元。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及按主合同 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债权人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6、担保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债权人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5年 6月 2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 3,134,002.90万元人民币(以 2025年 6月 27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4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72.72%和 272.5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913,036.11万元人民币(以 2025年 6月 27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4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21.19%和 79.4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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