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300118):下属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5-053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 2025年 4月 22日、2025年 5月 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115,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784,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331,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68,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2025年 6月 26日,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双一力”)、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电力”)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东方日升和平安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 2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宁波双一力、日升电力累计为公司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216,972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03,818.55万元;本次担保后,宁波双一力、日升电力累计为公司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236,972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03,818.55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2年 12月 02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5、注册资本:114,001.39万元人民币 6、主营范围: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住房租赁;合同能源管理;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宁海县兴科中路 23号)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电力系公司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香港”)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公司,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为 75%,日升香港持有的股权比例为 25%,日升电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宁波双一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8、东方日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东方日升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2025年 6月 26日,宁波双一力、日升电力与平安银行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平银甬八部额保字 20250626第 010-2号、平银甬八部额保字 20250626第 010-1号)(以下合并简称“本合同”),为东方日升与平安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平银甬八部综字 20250626第010号)(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20,000万元。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6、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四、其他 截至 2025年 6月 2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 3,134,002.90万元人民币(以 2025年 6月 27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4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72.72%和 272.5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913,036.11万元人民币(以 2025年 6月 27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4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21.19%和 79.4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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