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生态(00001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简称:美丽生态 证券代码:000010 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于 2025年 6月 26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 6月 26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6月 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月 26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年 6月 26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宝兴路 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B座1701-1703室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飞霖 6、股权登记日:2025年 6月 19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1,149,652,292股,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79人,代表股份 395,889,4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35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 210,183,3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82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6人,代表股份 185,706,0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1532%。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飞霖先生、张景春先生、陈美玲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具体表决如下: 1.01、审议通过《选举陈飞霖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46,120,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2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692,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896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1.02、审议通过《选举张景春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46,094,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2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666,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871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1.03、审议通过《选举陈美玲女士为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44,539,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2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111,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368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吴树满先生、侯卫和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具体表决如下: 2.01、审议通过《选举吴树满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44,510,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2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082,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340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2、审议通过《选举侯卫和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44,511,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2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083,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341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韩蔚、刁雁蓉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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