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30138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5-043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26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址: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26楼)。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增龙先生 6、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5人(代表股东5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9,532,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939%。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东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9,36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325%。 (2)网络投票股东情况: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2,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4%。 (3)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472,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95%。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300,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总数的4.028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2,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4%。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522,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62,7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6,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522,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62,7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6,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522,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62,7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6,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522,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8,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 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62,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4%;反对8,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6%;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522,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8,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 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62,7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8,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522,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7%;反对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 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62,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5%;反对6,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522,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8,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 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62,7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8,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523,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8,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弃权 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62,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4%;反对8,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6%;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关联股东深圳汇科智选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29,942,465股)、深圳同创智选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11,571,000股)、张京涛(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2,485,743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52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8,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 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62,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2%;反对8,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522,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7%;反对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 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62,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5%;反对6,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467,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3,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07,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1%;反对3,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 本议案涉及的股权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传娇、史一帆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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