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河(30061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19:53:41 中财网
原标题:金银河: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使其责任与其职权和过错相适应。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金额在5,000万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义务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1、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2、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外的其他个人原因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使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按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人员,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采取对责任人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职务的处分、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损失以及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八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就其涉及追责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负有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的公司部门和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按本制度第十七条作出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被追责情形的具体情况或情节予以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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