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泉州市晟辉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持股比例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持有公司股份18,210,48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9999%, 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近日,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集团”)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泉州市晟辉投资有限公司(三安集团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晟辉投资”)减持公司部分股票,持股比例低于5%,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三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9,700,000股, 晟辉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0,134,000股,合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 (244,800,000股)的12.1871%。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323,180股,三安集团及晟辉投资合计持股 比例由12.1871%增至13.1361%。 2、2020年7月,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份增加股本65,103,168 股;2021年8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增加股本2,328,000股; 2023年1月,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后增加股本51,188,692股; 2023年8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增加股本2,433,000股。公 司总股本累计增至365,852,86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比例由 13.1361%降至8.7896%,且与本次权益变动前的12.1871%相比变动幅 度未达5%。 2025年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 意见》明确了“《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 例触及5%的整数倍(不含 5%)”。在该意见公布前,信息披露义务 人持股比例已为8.7896%,在该意见发布后未出现“比例触及5%整数 倍(不含5%)”的情形,因此无需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3、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减持10,694,000股;2025年3月公司将 部分回购股票注销后减少股本1,642,500股;2025年6月16日至2025 年6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3,252,700股。 至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安集团与晟辉投资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18,210,480股与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364,210,360股)的4.9999%,触及5%,现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 在违反其减持计划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截至本公告日,三安集团尚未完成减持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三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8,210,480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9999%,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四)三安集团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 动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备查文件 三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晟辉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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