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科技(83288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25日 22:15:42 中财网
原标题:星辰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885 证券简称:星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1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6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外规定。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股票发行方案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备案后公告。

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及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募投项目改变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置换事项。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报北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类型、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期限、额度、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安全性及流动性分析;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第 7.1.2条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的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险投资的行为;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下同)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2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节余募集资金超过 200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节余募集资金高于 500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半年度及年度《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并披露。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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