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
出的新任董事长担任。 |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
(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
书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
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
会秘书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电线、电缆、
电缆附件及配套产品、金属制品、塑料制品
的研发、制造、加工、安装,经营进出口业
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
项目为准。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电线、电缆、电缆附件及配套产品、金属制
品、塑料制品的研发、制造、加工、安装,
经营进出口业务。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1,600,0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01,600,0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贷款、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以上述(一)、(二)方式增加公司股本
时,股份发行前的股东不享有对新增股份的
优先认购权。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
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
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
|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
|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新增
(条款序号顺延)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
|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新增
(条款序号顺延)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条款序号顺延)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重大交易及赠与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关联交
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重大交易及赠与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项。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
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以上通过。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
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
保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
保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
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
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
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已经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二)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年度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进
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款第(一)
项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实际
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
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三)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
交易的事宜。
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
予股东大会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己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
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 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
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
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已经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二)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年度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进
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款第(一)
项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
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三)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
事宜。
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
予股东会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己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
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除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
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除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须经股东会审
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
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
会审议批准:
……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 |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
(二)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
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章程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
(三)公司进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己经按照本章程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二)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
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章程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
(三)公司进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己经按照本章程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一)发生额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标
准的;
……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
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
资助。 |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
审议批准:
(一)发生额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标
准的;
……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
资助。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二)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
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
(三)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一至四十六条的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 | 四至四十九条的标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
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之内
举行。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并应于
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 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
点,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 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条款序号顺延)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重要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重要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八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所涉及
的交易;
(五)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所涉及
的对外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所涉及
的交易;
(五)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所涉及
的对外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删除
(条款序号顺延) |
第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对中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
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
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
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
(普通决议)或2/3以上(特别决议)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关联事项的
决议归于无效。
关联股东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
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联股东未自行回
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
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
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
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大
会应对有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
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
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
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大
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普
通决议)或2/3以上(特别决议)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关联事项的
决议归于无效。
关联股东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
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联股东未自行回
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
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
东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
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股东会应对
有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
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成的不同
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 |
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有关股东身份后确
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特殊情
况经有权部门批准豁免回避的除外。 | 有权部门裁定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
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特殊情况经有权部
门批准豁免回避的除外。 |
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九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
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
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
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 第九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
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
提案;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 |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
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
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候选
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但每
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
总票数。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一百零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一百零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相关提案之日起就任。 |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提案
之日起就任。 |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
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心企业股转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心企业股转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 |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
义务的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后 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条款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便利
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责、职权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2人。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2人,职工董事1人。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购
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购买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决定公司对外借款及相应的自
有资产担保;
(十七)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八)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
定的交易行为以及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十九)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
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二十)审议决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赠与事宜,以及自主变更会计政策、重要会
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决定公司对外借款及相应的自
有资产担保;
(十七)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
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八)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
定的交易行为以及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十九)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
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二十)审议决定股东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对
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赠
与事宜,以及自主变更会计政策、重要会计
估计变更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一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规定之外的交易行为及购买、出售
资产行为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
规定执行。 | 第一百二十三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交易行为及购买、出售
资产行为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
规定执行。 |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
虽有上述规定,但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同时涉
及按照《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且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
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
虽有上述规定,但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同时涉
及按照《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且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
采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的方式,于会议召开 3日以前送
达全体董事和监事。如发生紧急情况,可以
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
采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通讯)的方式,于会议召开 3日以前送
达全体董事。如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以电话或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新增
(条款序号顺延)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
|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
| 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百四十三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
| 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
|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
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领薪。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 删除
(条款序号顺延) |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导致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1/3,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空缺,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
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
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
关于监事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适用于公司
董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就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宜等重大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意见;
(十)就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
估计发表意见;
(十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就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发
表意见;
(十三)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就公
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监事会行使
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 | |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两日发出书面会
议通知,并送达全体监事。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在以电话
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
签字。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的召开、表决方式等
比照本章程关于董事会的召开、表决方式的
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 |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
公司股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
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积金转为股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
本的25%。 | 公司股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
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
发展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意见。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
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
发展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意见。 |
……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当年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公司现金流充裕,实
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
续发展;3、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
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上述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
以决定不进行现金分红。但是在公司当年盈
利或上述条件不满足、且公司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
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说
明具体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如有)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保
证最新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
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
范围内,公司可以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 ……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当年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公司现金流充裕,实
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
续发展;3、未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
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上述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
以决定不进行现金分红。但是在公司当年盈
利或上述条件不满足、且公司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
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说
明具体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如有)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保
证最新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
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
范围内,公司可以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
配。股票股利分配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 配。股票股利分配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
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或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
冲突,或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
的,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原则拟定利
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
论证并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
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
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或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
突,或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
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原则拟定利润分
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并
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和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
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
经 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股东会在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 |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 |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
股东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
上的投票权。 |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新增
(条款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
| 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审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审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的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
子邮件和公告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通讯和
公告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信息披
露制度,并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可比性、及时性原则,规范的披露信息。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信息披
露制度,并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可比性、及时性原则,规范的披露信息。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新增
(条款序号顺延)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
公司承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
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
公司承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
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条款序号顺延)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
|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
内在交易所指定披露平台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二)、
(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项规
定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
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或者
协议进行。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
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
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六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在后修改或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在后修改或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
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零七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方,
是指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确定的关联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九)本章程所称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
变更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
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确
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九)本章程所称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
变更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
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作为本章程附件。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并作为本章程附件。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在公司上市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
原公司章程由本章程替代。本章程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章程生效后,原公司
章程由本章程替代。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