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300635):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代码:300635 证券简称:中达安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安”或“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公司拥抱监理行业变革,加速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全业态拓展 2019年 3月,国家发改委与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住建部等多部门同步出台《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一系列政策举措,标志着建设工程管理模式从传统“工程监理制”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制”的重大跨越。与此同时,面对数字基建、建筑工业化、绿色建筑以及“双碳”目标等高质量发展需求,传统工程监理技术积极拥抱变革,物联网、5G、BIM、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传统的工程监理业态孕育出全新的管理模式、管理技术以及技术标准,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也为公司带来了全新的业务增长契机。 公司紧跟国家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趋势,重点围绕房建、市政、通信、能源、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域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和数智业务。将物联网、5G、BIM等前沿技术深度融入业务体系,为客户提供了“平台+工具+方案”的一体化服务。 2、新型城镇化、新基建、绿色低碳与可持续发展,将为行业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 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不仅体现在城市规模的扩大,还体现在城市功能的优化和智能化水平的提升。智慧城市、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新型城镇化理念的落地,对工程监理行业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和服务标准。基于“双碳”目标、数字化基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新能源、智慧工程管理相关领域将为监理行业带来显著的市场增量。新兴领域方面,以新基建、智慧城市、新能源为代表的领域将成为工程监理行业的新增长点。其中5G基站、数据中心、特高压、城际高铁等项目的建设将带动工程监理需求。智慧城市领域,随着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智慧交通、智慧安防、智慧医疗等项目的建设将加速推进。新能源领域,以光伏、风电、储能为代表的项目将迎来爆发式增长,工程监理服务需求将随之大幅提升。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满足公司业务拓展及技术融合需求,促进公司业务高质量发展 公司将继续以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份额并优化业务布局和促进业务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依托多家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构建起涵盖能源、信息化、水利、建筑、市政等多领域的产业链,并整合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与代建、项目风险管理及项目后评价等服务,形成全方位综合服务体系,加速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全业态拓展。 持续的资金和技术投入、产品服务的不断升级是保证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有利于缓解营运资金压力,可以更好的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为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促进公司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2、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目前,公司融资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71.05%。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可以有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负债水平。公司的营运资金将得到有效补充,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较充足的资金保障。 3、引进新控股股东,助力上市公司未来发展 本次发行由厦门建熙全额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厦门建熙,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王立。信立集团专注于新能源和医药两个产业领域,旗下拥有资本、产业和数字化三个板块。在国家“双碳”战略持续深化的背景下,信立集团以“科技赋能绿色产业”为战略发展方向,将助力发行人在数字化、新能源产业链工程监理的业务拓展,助力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公司业务拓展及技术融合需求,促进公司业务高质量发展 公司将继续以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份额并优化业务布局和促进业务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依托多家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构建起涵盖能源、信息化、水利、建筑、市政等多领域的产业链,并整合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与代建、项目风险管理及项目后评价等服务,形成全方位综合服务体系,加速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全业态拓展。 持续的资金和技术投入、产品服务的不断升级是保证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有利于缓解营运资金压力,可以更好的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为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促进公司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2、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目前,公司融资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71.05%。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可以有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负债水平。公司的营运资金将得到有效补充,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较充足的资金保障。 3、引进新控股股东,助力上市公司未来发展 本次发行由厦门建熙全额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厦门建熙,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王立。信立集团专注于新能源和医药两个产业领域,旗下拥有资本、产业和数字化三个板块。在国家“双碳”战略持续深化的背景下,信立集团以“科技赋能绿色产业”为战略发展方向,将助力发行人在数字化、新能源产业链工程监理的业务拓展,助力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厦门建熙,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厦门建熙。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8.70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下同)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属于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公司已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5、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六条、八十七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仅为厦门建熙,且厦门建熙不属于境外战略投资者。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为厦门建熙,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8.70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厦门建熙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厦门建熙,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均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前,济南历控帝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控股股东,济南市历城区财政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厦门建熙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按特定对象认购股份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后,厦门建熙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42,040,200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3.08%。历控帝森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降低到7.70%,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控制公司14.72%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厦门建熙,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王立。厦门建熙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6、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三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即 42,040,20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由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回购注销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4)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日期超过18个月,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5)公司已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6)公司本次发行属于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7、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文件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将依法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有助于公司加快实现发展战略目标,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算。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议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审议,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 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假设和说明 1、本次发行于2025年11月实施完成并取得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完成时间仅为测算所用,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即42,040,200股,该发行股票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3、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等的影响。 5、未考虑除本次发行股票之外的其他因素对股本的影响。 6、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34.9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4,794.51 万元。假定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分别与2024年持平、减少10%、增长10%的幅度测算; 7、假设本次发行在预案出具之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不进行分红,不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8、假设公司净利润于全年各月匀速产生。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2025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三)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公司整体实力得到增强,但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使得公司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着被摊薄的风险。 (四)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采取的措施 为有效防范本次发行股票可能带来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审批、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确保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以及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能够充分有效行使相应权利和职责,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优化预算管理流程,降低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整体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五)相关主体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完成后,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中达安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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