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柯林(688611):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25日 21:04:30 中财网
原标题:杭州柯林: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完善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投资虽未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四条 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和评价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内部控制活动,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和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等环节。

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科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10年。

第五章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 审计部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审计人员则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条 内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和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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