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新安洁(831370):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6月25日 19:41:10 中财网
原标题:新安洁: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46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9月 2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 9月 2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说明:本诉讼受理日期、受理通知书日期为原告收到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电子送达诉讼缴费通知日期。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匡渝、文梅、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志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匡渝、文梅、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
第二原告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系第一原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永城市设立的项目公司。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省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亚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文涛、王雷、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永公司)系新安洁在河南省永城市设立的项目公司,新安洁持有新永公司51%股权,永城市国投土地资源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新永公司49%股权。

2019年3月,河南省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原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下称崇法寺街道)与新永公司签订《城关镇城乡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一体化服务协议》,约定由新永公司为崇法寺街道提供辖区全域保洁服务,试运营期限为 1年,自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止,服务费用为1,100.00万元/年。协议期限届满后,新永公司继续为崇法寺街道提供保洁服务,直至崇法寺街道公开招标定标之日。

崇法寺街道于2020年5月对“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全域保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新安洁参与招标并中标。2020年7月7日,崇法寺街道及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向新安洁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新安洁为该项目中标人,中标价为1,098.60万元/年,服务期限为3年。新安洁中标后,立即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中标项目交给新永公司组织运营团队完成项目各项内容,但崇法寺街道以主要负责人员在调整需等待、疫情防疫优先处理等各种理由拖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自2020年7月至2023年9月,新永公司与新安洁向崇法寺街道提供该项目全域保洁服务期间,服务质量通过了崇法寺街道的各项检查,月度考核评分均在95分以上。经统计核算,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崇法寺街道共产生服务费用49,851,799.98元,陆续支付了26,943,491.00元,欠付22,908,308.98元。新安洁和新永公司多次发函催促崇法寺街道对账及支付,直至2023年9月上旬对方回函称同意签订合同,但却无理要求将服务费降低至45万元/月。

崇法寺街道的前述违约行为严重损害新安洁及新永公司的利益,多次协商无果后,新安洁及新永公司于2023年12月依法诉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7日,新安洁与新永公司收到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诉讼缴费通知和立案信息,案件编号为:(2024)豫1481民初10452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保洁服务费22,908,308.98元;
2、请求判令被告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截至2023年12月25日约为1,587,341.28元);
前述两项请求合计金额为24,495,650.26元。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判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金额可能根据本案件的判决结果、以及执行情况有所变化,以实际判决结果和执行情况为准。

诉讼依据:
详见本节第(三)项“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原告认为:自2019年起至2023年期间,原告连续数年为被告提供保洁服务,且完全按照双方协议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各项义务。而被告却拒签合同、拖延支付巨额保洁服务费,已经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损害了原告合法利益。为此,特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处理。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崇法寺街道办(答辩人)辩称,被答辩人新安洁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一、本案案涉的城乡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一体化部分服务系由被答辩人新永公司提供,新永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有限公司,其与答辩人之间的纠纷与被答辩人新安洁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新安洁公司虽然于2020年 7月中标永城市城关镇政府全域保洁服务项目,但没有实际提供服务,双方也没有签订任何的服务协议,故不具有任何的诉讼主体资格。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新永公司在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存在城乡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一体化服务合同关系。三、被答辩人新永公司在2020年3月15日后虽然提供了部分服务,但其与答辩人之间未达成任何形式的合同,双方针对服务价款、标准等未形成一致意见。就其提供的部分服务答辩人愿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予以确定,也可以通过鉴定或评估的方式予以明确。被答辩人新永公司诉状陈述的服务费计算方式及数额未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所谓的利息要求没有任何依据。2019年3月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新永公司签订《城关镇城乡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一体化服务协议》,服务到期后因为价格、疫情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双方并未签订任何新的服务合同。虽然被答辩人新永公司提供了部分的服务,但是服务无论是从服务内容上还是在价格约定上双方均未形成一致意见。因此被答辩人新永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不能按照被答辩人方的主张参照之前的《城关镇城乡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一体化服务协议》或中标通知计算,而应当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量或通过鉴定予以确定。四、假设参照之前的《城关镇城乡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一体化服务协议》或中标通知计算服务费,本案在确定服务价款时应考虑以下情形,并对服务价款作相应合法扣减,共6项扣减事项,共计扣减服务费为20,238,862元。

综上,答辩人认为并未与任何原告之间签订任何合同,针对原告新永公司提供的服务,被告方愿意通过协商或者鉴定的方式确定相应的价款,同时,因原告新永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众多的问题,应当相应扣减服务费用,且由答辩人垫付的费用的利息应当由被答辩人返还给答辩人。请法庭采纳答辩人意见,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编号:(2024)豫1481民初10452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新安洁和新永公司于 2025年 6月 23日收到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在 2025年 6月 1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被告崇法寺街道办下欠原告新永公司服务费为10,642,168.85元(即欠款总额减去扣减费用后金额:22,908,308.98元-6,614,170.13元-5,493,000元-158,970元)。对于该款,被告崇法寺街道办应当支付给原告新永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10,642,168.85元;
(二)驳回原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78.26元,由原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908.26元,被告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负担71,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经与代理律师审慎研判,认为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将在法定期限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法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按会计政策对该项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已准备上诉,后续将根据最终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公司将根据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24)豫 1481民初 10452号《民事判决书》。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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