煜邦电力(688597):《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25日 19:35:30 中财网
原标题:煜邦电力:《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子公司的舆情及相关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根据舆情报告流程上报舆情,并配合实施各项舆情处理措施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对舆情的处理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对引发舆情的事件进行调查,确定相关事件的决策及实施主体,若相关事件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或者董事会已作出决议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根据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涉及范围,结合董事会相关决议(如有),拟定并督促落实舆情处理方案;
(四)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披露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如有); (五)负责做好向地方监管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六)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在舆情工作组的领导下牵头舆情信息采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息;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方,须积极配合证券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在公司重大事项策划过程中、定期报告披露前、内部重要经营会议期间等敏感时点,要加强监测力度,充分预防舆情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发声和回应,严格保持一致性,并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诚、真实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相关的疑问、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对于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积极面对、系统行动。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社会形象。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上报公司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董事长及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回应。

3、若发现涉及公司不稳定因素的重大舆情时,需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灵活处置,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处置结果。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接待、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根据相关要求向证券监管机构汇报;
(四)依法维权。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违反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或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形对相关人员采取处理措施,并在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外部机构、个人或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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