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明环保(603568):伟明环保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5-047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转债代码:113683 转债简称:伟24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3,084,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084,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7月1日。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158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数量为3,084,000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3年5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光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17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6月3日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23-046)。 4、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6月10日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3-050)。 5、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3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公司实际向15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043万股。 7、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159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数量为4,172,000股。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0,000股,并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变更为158人。 9、2025年4月26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1),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议案提出的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要求。2025年6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0,000股,已全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25年6月19日予以注销。 10、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158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数量为3,084,000股。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二、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6月30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6月29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084,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8%。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5年7月1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084,000股 (三)董事、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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