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强瑞技术(301128):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128 证券简称:强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5-056 证券代码:301128 证券简称:强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5-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2月 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2024年 12月 30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及授权的议案》,同意 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12月 31日期间在合并报表范围内,由公司为子公司、有条件的子公司为公司的其他子公司或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0万元整。其中: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额度为 20,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额度为 30,000万元。以上担保额度可在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但被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仅能在同类担保对象间调剂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二、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鉴于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三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烨科技”)的日常经营业务需要,三烨科技于 2025年 6月 24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了编号为 2025深银龙综字第 0017号的《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中信银行向三烨科技提供人民币 6,000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作为保证人,同步与中信银行签署了编号为 2025深银龙最保字第 001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在 2025年 6月 24日至 2027年 6月 16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内,为前述《授信合同》内债权本金人民币 3,000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烨科技的其他股东未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三烨科技的基本情况 1、成立日期:2016-09-13 2、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库坑同富裕工业区 8-2号厂房 301(一照多址企业) 3、法定代表人:黄海波 4、注册资本:2124.65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散热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散热器的生产。 6、股权结构:
7、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否 8、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一)综合授信合同主要内容 1、授信额度:人民币(大写)陆千万元整,小写¥60,000,000.00元。 2、授信期间:(1)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 2025年 6月 24日起至 2027年 6月 16日(下称“授信期限届满日”)止;(2)具体业务的起始日及到期日由具体业务合同另行约定,起始日应包含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到期日可以根据业务种类早于、等于或晚于授信期限届满日。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授信期限届满日不应解释为任何一笔具体业务的到期日。 3、授信内容、借款利率、借款用途:关于具体业务的种类、额度、期限、用途、利率、汇率、贴现率、费用及三烨科技和中信银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以双方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为准。中信银行仅根据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放款等相应义务。 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三烨科技在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形成的授信余额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约定的 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对三烨科技已清偿的综合授信额度,中信银行同意三烨科技循环使用(即三烨科技对中信银行的债务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已经清偿的,就清偿的部分,中信银行给予三烨科技恢复相应的额度,三烨科技可在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再次使用)。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深圳市三烨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主合同:2025年 6月 24日起至 2027年 6月 16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5、担保范围:根据编号为 2025深银龙最保字第 001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叁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本金”指中信银行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经公司与中信银行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中信银行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本合同附件《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的合同项下中信银行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6、担保责任期间:三烨科技与中信银行在 2025年 6月 24日起至 2027年 6月 16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 2025年 6月 24日起至 2027年 6月 16日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7、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子公司其他股东未能提供同比例担保的原因及影响 本次担保事项中,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无法按照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主要系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受其自身融资时签订的合同条款的限制等原因。 三烨科技是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能够对其财务资金实施监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因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 本次担保事项,是由于三烨科技近期发展情况较好,业务拓展所需资金需求快速增加。三烨科技的融资资金将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因此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事项如下: 1、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额度为 20,000万元,已实际签订担保协议的金额为 10,000万元。 2、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额度为 30,000万元,已实际签订担保协议的金额为 500万元。 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七、备查文件 1、中信银行《综合授信合同》; 2、中信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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