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典新能(60331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典新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西典新能部分募投项目调整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年 9月 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64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4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9.0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72,40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3,025,267.54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年 1月 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15Z0004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成都电池连接系统生产建设项目”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该项目主要给宁德时代宜宾基地,及周边电池厂和整车厂配套。由于终端客户新增上海工厂,原计划在成都配套的部分项目,应客户要求,需在苏州就近配套。对“成都电池连接系统生产建设项目”新增苏州子公司实施主体和苏州实施地点,实现成都、苏州两地就近配套。 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实施主体为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公司现有业务和研发组织架构下,子公司苏州西典新能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亦承担了电池连接系统新产品开发、工艺制造技术及其他前瞻性技术的研发职能,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结合公司实际业务需求围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研发工作,公司拟新增子公司-苏州西典新能源汽车电子作为实施主体。 (二)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西典新能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7NCY8Y84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苏州高新区金枫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华(SHENG JIAN HUA )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年4月27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董事会同意在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后,授权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处理后续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新增实施主体存放本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人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是公司结合募投项目下游客户需求、公司实际业务和研发分工情况以及经营战略等因素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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