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000962):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原标题:东方钽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5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 二〇二五年六月 发行人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公司本次发行股票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及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6、本预案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5年 6月 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尚需完成国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含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 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外,其他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包含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中国有色集团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色东方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同时,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购买生产经营所需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在本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回避表决。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4、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东方钽业本次发行的股票,中国有色集团认购总额为人民币 10,527.42万元,中色东方集团认购总额为人民币 48,000.00万元。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0.00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151,490,478股(含151,490,478股)。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6、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公司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7、本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8、本次发行结束后,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 2%(即: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 2%(即: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对象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9、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10、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每股收益等指标短期内可能被摊薄,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已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次发行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相关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视为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的保证。 11、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等情况请参见本预案“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 1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3年 12月 2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事项等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请参见本预案“第六节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因素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预案“第四节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风险说明”。 目录 发行人声明 ................................................................................................................... 1 特别提示 ....................................................................................................................... 2 目录 ............................................................................................................................... 7 释义 ............................................................................................................................... 9 一、普通释义......................................................................................................... 9 二、专业释义......................................................................................................... 9 第一节 本次发行股票概要 ....................................................................................... 1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1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11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14 四、本次发行概况............................................................................................... 15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18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19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9 八、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19 第二节 董事会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21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21 二、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签订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6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31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31 二、项目方案概述及可行性分析....................................................................... 31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41 四、可行性分析结论........................................................................................... 42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43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43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44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44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45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45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风险说明........................................................................... 45 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 ........................................................... 49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49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51 三、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53 第六节 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 57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57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59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60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60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61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62 第七节 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 64 释义 在本次发行预案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释义
第一节 本次发行股票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钽铌及其合金制品是受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的重点产业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以推动钽铌行业发展进步。国务院于2021年 3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十四五”期间要构筑产业体系新支柱,聚焦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钽铌及其制品作为稀有金属,因其具有良好的金属特性,广泛应用于电子、通讯、航空、航天、冶金、石油、化工、照明、医疗、原子能等领域,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产业。国家发改委于 2024年 12月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将钽、铌及合金产业归属于“鼓励类”产业第九项“有色金属”和第三十一项“科技服务业”;于 2017年 1月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将高比容钽粉(钽铌材料)、高性能铌合金(钽铌材料)作为新型金属功能材料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于 2024年 1月开始实施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明确将纯钽金属粉末、铌钨合金粉末、钽钨合金粉末列入前沿材料。 钽铌及其合金制品是受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的重点产业,国家政策的扶持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将一步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 2、国务院及国资委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0年 10月 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要求不断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2022年 5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印发《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要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充分利用上市平台的融资功能专注主业发展,引导上市公司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企业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实现产业经营与资本运营融合发展、相互促进,助力做强做精主业。 进一步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对于实现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本次发行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资委有关指导精神的切实举措,有利于发挥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发展,为投资者带来良好投资回报。 3、满足产品下游市场需求,做好关键领域的国产替代 钽铌及其合金制品的下游覆盖多个前景广阔的行业。半导体靶材因全球数字化进程,需求持续增长;超导铌材在前沿科技与国家级大科学装置应用里愈发关键;高温合金材料因国防工业及航空航天领域向信息化、高科技化转型及探索拓展,需求强劲且稳定;化工防腐材料受工业现代化进程推动,需求稳步上升。下游行业需求的上涨为钽铌行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市场空间。 同时钽铌及其合金制品在国家战略布局里占据关键地位,其产品广泛应用于半导体芯片、高温合金和高能物理研究、航空航天及国防工业等“卡脖子”领域。在全球科技与地缘政治格局下,这些领域对我国科技强国建设和国家安全保障至关重要,伴随着我国技术的日趋成熟,上述领域对钽铌材料需求的国产替代日益加速。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贯彻落实公司规划及战略 公司根据“做全湿法、做优钽粉、做稳钽丝、做大火法、做强制品、做好延链”的发展理念,分两步走持续优化“5+3”主业发展布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湿法、火法、制品等方面的生产能力,解决湿法生产线设备老化及产能不足问题,以及重点满足国内市场对高温合金材料和高端制品材料的需求。 因此,本次发行有利于优化公司的产品及市场结构,有利于服务国家战略,围绕国内国外双循环,构建安全、稳定且具韧性的钽铌及其合金材料供应体系。 2、补足短板,不断提升公司竞争力和回报股东的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是解决设备老化和内外需求的产能不足问题。项目实施后,将解决氟钽酸钾、氧化铌等原材料长期外采问题,实现原材料自给自足,有效降低成本,保障供应链安全,重点满足市场对高温合金材料和高端制品材料的需求。此外,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部分产品属于技术含量高、加工难度大、附加值高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 因此,本次发行有利于补足短板、解决产能瓶颈,贯彻公司发展战略,做强做优做大公司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和回报股东的能力。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一)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含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 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外,其他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二)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中国有色集团为东方钽业的实际控制人,中色东方集团为东方钽业的控股股东,均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的基本情况请参见本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外,尚未确定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名特定对象。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外,其他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1 0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1 0 配股:P =(P +A×K)/(1+K) 1 0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1 0 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中国有色集团认购总额为人民币 10,527.42万元、中色东方集团认购总额为人民币 48,000.00万元。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五)发行数量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市公司 A股总股本为 504,968,262股。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 151,490,478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 504,968,262股的 30%,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股数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六)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三个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公司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七)限售期 本次发行结束后,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 2%(即: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 2%(即: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对象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本次发行对象中国有色集团为东方钽业的实际控制人,中色东方集团为东方钽业的控股股东,均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同时,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购买生产经营所需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在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回避表决。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东方钽业股份总数为 504,968,262股,中国有色集团持有公司 4,462,214股,中色东方集团持有公司 201,916,800股,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87%。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有色集团,控股股东为中色东方集团。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即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测算,发行数量至多为 151,490,478股(含 151,490,478股),其中中国有色集团拟认购金额为 10,527.42万元,中色东方集团拟认购金额为 48,000.00万元。 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测算,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中色东方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有色集团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相关议案。 (二)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完成国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将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发行全部申报批准程序。 第二节 董事会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摘要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名特定对象。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的基本情况及其与东方钽业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摘要如下: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中国有色集团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有色集团的控股股东,持有中国有色集团 90%的股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中国有色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中色东方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有色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除中色东方集团以外,上市公司无其他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2018年,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关于划转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资[2018]9号)要求,将国资委持有中国有色集团股权的 10%一次性划转给社保基金会持有。划转后,国资委持有中国有色集团 90%股权,社保基金会持有中国有色集团 10%股权。 中国有色集团实际控制人仍然是国务院国资委。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述股权变更尚未进行工商登记。 (三)主营业务情况、最近 3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 中国有色集团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是中国有色金属行业“走出去”开发海外有色金属资源最早的企业之一。中国有色集团主要经营业务为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建筑工程承包、有色金属相关贸易及服务等。 中色东方集团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世界钽冶炼加工三强企业之一,中国唯一的铍材加工、研究基地。 最近 3年,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主营业务稳步发展,经营成果良好。 (四)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 最近一年,中国有色集团经审计的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中国有色集团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中色东方集团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发行对象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关联方的业务、管理关系维持不变,上市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及其关联方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情况。 基于上市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关联方将持续存在部分关联交易,公司将履行必要的决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 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 24个月内,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已制定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公司的各项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水平确定。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 24个月内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八)本次认购资金规模及资金来源情况 1、中国有色集团认购资金规模及资金来源情况 中国有色集团拟参与本次发行股票认购的金额为人民币 10,527.42万元,全部来源于财政部下发的国有资本金。 根据中国有色集团出具的《关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1、本公司拥有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以下简称“认购资金”)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的情况,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融资安排。 2、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本公司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本公司除外)直接或间接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安排的情形。 3、本公司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4、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色东方集团认购资金规模及资金来源情况 中色东方集团拟以现金 48,000.00万元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认购资金为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且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 根据中色东方集团出具的《关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1、本公司拥有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以下简称“认购资金”)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的情况,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融资安排。 2、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本公司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本公司除外)直接或间接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安排的情形。 3、本公司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4、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签订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 6月 22日,公司分别与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签订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 1: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购方 1”) 甲方 2: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购方 2”)(认购方 1及认购方 2合称认购方) 乙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认购方不参与本次发行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认购方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1 0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1 0 配股:P =(P +A×K)/(1+K) 1 0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1 0 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 (三)认购标的及认购金额、方式 1、认购标的 认购标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新发行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金额、认购数量及方式 认购方 1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527.42万元。认购方 2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48,000.00万元。 认购方拟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认购方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如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发生调整的,则认购方及其他投资人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相应调整为募集资金总额,认购数量按照调整后的认购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认购方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新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本次发行结束后,若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 2%(即: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若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 2%(即: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认购方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五)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发行人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且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认购方应按照公司与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下称“缴款日期”)将认购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发行人应指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本次发行认购价款的交付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在认购方按照公司本次发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支付认购价款后,公司应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其现行的公司章程,并至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及时向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认购方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的登记手续。 (六)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等灾害性事件、战争及政治动乱、其他任何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由)外,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协议其他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保全费等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4、如协议因下述第(七)条第 3款所述情形自动终止,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5、本协议生效前,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通过深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有权根据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对于本次发行事宜审核政策的调整情况调整或取消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无需就此向认购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 (2)国家出资企业同意本次发行; (3)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 (4)认购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其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5)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 (6)中国证监会就本次发行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2、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双方书面一致同意的可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签署后,本协议第(七)项第 1条任一条件未能实现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三个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公司股东大会将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项目方案概述及可行性分析 (一)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 1、募投项目必要性分析 (1)有利于践行国内大循环,保障国家产业链安全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内需驱动的经济循环正成为经济增长的核心引擎。 公司产品对于国家的科技、国防工业等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影响。湿法冶金项目所生产的氟钽酸钾、氧化铌等产品是后续火法冶金及制品生产的重要基础原料,火法冶金熔炼项目、高端制品项目产出的产品又供应于高温合金、半导体、高能物理、国防工业及航空航天等关键行业。通过实施募投项目,能够实现上述行业关键材料的自主供应,解决我国在相关领域“卡脖子”的技术难题,减少对国外进口的依赖,从而保障国家安全。 (2)有利于优化产品结构,实现公司产业升级发展 近年来钽铌行业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公司迫切需要优化产品结构,加大新需求领域的投入。 而目前湿法、火法及制品分厂生产装备能力无法满足下游增长需求,因此亟需推动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预计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构建“三级产品梯队”战略布局:以氟钽酸钾、氧化钽、氧化铌等初级原料保障供应链安全;以熔炼钽/铌、半导体靶材、超导铌材等产品为核心打造竞争优势;培育钽铌化合物新品、超导线材、大规格管材等产品为未来增长点,并巩固化工防腐、电容器等传统钽铌及其合金制品市场地位。通过这一体系化布局,实现从原料保障到传统产品保障,再到高端产品突破的全链条升级。 (3)完善产业链条,补足产能缺口,不断提高竞争实力 本次三个募投项目中湿法项目的氟钽酸钾、五氧化二铌是后续火法冶金及制品生产的重要基础原料;火法冶金熔炼项目的熔炼钽和熔炼铌是高温合金材料的重要添加剂及高端制品项目的钽铌制品的重要基础原料。随着高温合金、半导体、高能物理、国防工业及航空航天等战略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市场需求将呈现“自下而上”的传导效应,形成对东方钽业“制品—火法—湿法”全产业链的协同带动。 公司钽铌湿法冶金分厂自 1998年投产已运行 27年。随着城市发展,现有湿法冶金生产线距离市区较近,且受限于早期安全环保技术和设施,现有生产线在废水、废气、废渣处理上无法满足在原址扩建或在原址扩能新建的需求。 本次湿法冶金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一条湿法生产线,解决设备陈旧和产能不足问题。高温合金材料的大量需求导致火法冶金产线产能严重不足。高端制品项目生产线为多品种、多品级共线生产,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产品要求,同时缺乏关键设备双备份,无法满足半导体供货要求。 综上所述,通过加大投资建设本次募投项目,有助于迅速补齐各关键环节产品产能缺口,进一步提升设备装备水平,优化现有生产工艺,提高产品品质及生产效率,起到对现有全产业链的补链、强链效果,激活公司全产业链竞争优势。 (4)增加高附加值产品,支撑公司业绩增长 本项目所涉及的部分产品具有附加值高的特性。随着下游行业如半导体靶材、超导铌、国防工业及航空航天等领域的发展,市场对这些产品的需求稳定上涨。项目实施后,公司能够扩大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规模,有效提高销售收入与利润水平,显著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2、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 (1)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的支持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钽铌行业的发展,并为之制定了一系列产业支持政策。 一是国务院的产业支持政策。2021年 3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十四五”期间要构筑产业体系新支柱,聚焦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钽铌及其制品作为稀有金属,因其具有良好的金属特性,广泛应用于电子、通讯、航空、航天、冶金、石油、化工、照明、医疗、原子能等领域,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产业。 二是各个部委的产业支持政策。2023年 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将纯钽金属粉末、铌钨合金粉末、钽钨合金粉末列入前沿材料。2023年 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将钽、铌及合金产业归属于“鼓励类”产业第九项“有色金属”中的第二条“高效、低耗、低污染、新型冶炼技术开发及应用”及第四条“新材料”和第三十一项“科技服务业”中的第十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2017年 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将高比容钽粉(钽铌材料)、高性能铌合金(钽铌材料)作为新型金属功能材料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 三是地方的产业支持政策。2021年 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提出重点发展高纯钽铌靶材、低温超导高纯铌及铌钛合金,打造全国高端稀有金属材料产业化基地。2021年 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自治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支撑行动方案》提出要开展新材料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在金属材料精深加工方面,开发钽铌铍钛稀有金属等高性能金属材料的精深加工技术;在电池与电子材料的产业化方面,开展集成电路用钽靶材等新型电子材料的产业化制备及深加工技术研究。2021年 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推动新材料产业先行发展大力发展优势主导产业,以发展高性能新材料为重点,打造石嘴山市稀有金属等三大产业集群,推进钽铌稀有金属精深加工。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实现公司发展规划 公司根据“做全湿法、做优钽粉、做稳钽丝、做大火法、做强制品、做好延链”的发展理念,分两步走持续优化“5+3”主业发展布局,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发展战略,优化主业发展布局中的“湿法、火法及制品”,为支撑延链产品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旨在解决湿法生产线设备陈旧和产能不足,以及市场对火法产业高温合金产品和制品产业高端制品的需求。因此,本次募投的实施是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 (3)本次募投项目下游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随着国家 5G、智能化、工业互联网、国家大科学装置等高新技术领域和国防工业领域的快速发展,高温合金、半导体、国防工业、高能物理、化工防腐等领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需求,进而带动钽铌行业快速发展。同时在产业链自主可控战略指引下,国产化替代进程已从单一产品突破向系统化解决方案演进,为钽铌及其合金制品的增长提供了坚实基础。在政策、市场等多因素共同作用下,公司募投项目产品下游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4)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健全的人才队伍 公司拥有了国际先进水平的钽铌生产技术,是国内最大的钽、铌产品生产企业,也是国家 863成果产业化基地、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全国首批 18家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之一、首批国家创新型企业;是我国钽铌研究领域的排头兵、国家队。公司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研究开发和产品检验的系列方法,开发出 300,000μFV/g钽粉样品、中高压比容片状钽粉、集成电路用溅射钽靶坯、射频超导用高纯铌材及铌超导腔、钽铌合金及其高温抗氧化涂层等新产品。公司的钽粉、钽丝在技术、产品档次和质量等方面与世界同行处于同等水平,电容器用钽粉、射频超导腔用高纯铌材等产品被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 公司在几十年的发展中,通过不懈努力,沉淀了坚实的技术研发与生产根基。公司通过聘用两级专家、三级工程师和两级技师,建立和健全了人才发展通道,为技术人员搭建了发展平台,在主导产品领域培养了一支专业素质较高,技术能力较强的各层次人才队伍。公司拥有一批从钽铌冶炼到钽铌金属加工生产全过程中,从事管理、科研、生产、技术、质量、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在钽铌及其合金产品方面,拥有钽铌靶坯及其附属产品、超导铌材、高性能钽铌带材、钽炉材、钽铌防腐材等钽铌制品完备的加工手段。 综上所述,公司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健全的人才队伍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5)优质的客户资源和完备的销售网络 公司与世界众多知名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坚持服务营销和品牌营销相结合的经营理念,凭借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品牌形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同。公司拥有一支年轻进取、经验丰富、知识结构合理、职业素质高的营销人才队伍,建立了规范的客户信用管理制度、市场信息监测与分析机制。多年来公司一直致力于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开发及维护,目前已经形成了完备的国际和国内销售网络。 3、募投项目建设规划 (1)钽铌湿法冶金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①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拟新建氟钽酸钾1100t/年、五氧化二铌 1700t/年、高纯五氧化二铌 150t/年、高纯五氧化二钽 50t/年和钽铌化合物 209.5t/年和副产品锡精矿 90t/年的生产线,项目建设主要包括新建主生产厂房和生产辅助厂房并购置配套工艺设备和辅助设备。本项目总投资 67,868.78万元,项目建设期 27个月,项目建设主体为东方钽业。 ②项目投资概算 项目总投资 67,868.78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③项目报批程序 目前,项目已取得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④董事会前投入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5年 6月 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截至 2025年 6月 22日,湿法冶金项目已使用自有资金投入 58.6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该项目金额为 56,649.61万元,均用于董事会决议日后的募投项目投入,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不涉及置换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项目已投入的资金。 (2)钽铌火法冶金熔炼产品生产线改造项目 ①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实施,项目建设包括对原有的熔炼和碳还原生产线进行扩能改造,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气、采暖及生活辅助设施及材料购置和设备安装等,预计项目建成达产后,新增年产熔炼铌860t/年、熔炼钽 80t/年、铌及铌合金条 74t/年、钽及钽合金条(棒)240t/年,其中铌及铌合金条、钽及钽合金条(棒)为火法冶金生产线工序用的自用中间品,不对外销售产生经济价值。本项目总投资 28,799.58万元,项目建设期 28个月,项目建设主体为东方钽业。(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