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的9:15-15:00。
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报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支付公司审计机构2023年度报酬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23年度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投资收购柳林大厦28楼商业物业的议案”。(详见《上证报》信息披露/905,2024年4月30日)
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上证报》信息披露/20,
士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十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聘任孙骏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朱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聘任骆宝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薛白女士为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详见《上证报》信息披露/36,2024年6月28日)
东大会和六次董事会会议,各位独立董事认真履职,亲自出席各次会议并提出各类意见和建议。在日常工作中,独立董事积极开展现场调研走访,定期听取管理层汇报,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充分发表独立意见,深入一线了解企业日常经营情况,跟进公司重点工作和项目进展情况,认真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监督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施细则》的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指导公司完成各次定期报告的编制,事前审核、严格把关;在年报审计机构进场前、后两次与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题交流沟通,合理地安排了年报审计工作及进展情况,指导内控部门完成了年度公司内控评价报告的编制,指导完成年度审计机构的筛选和聘任工作;年内,董事会专门工作小组对古今公司和天宝龙凤公司实地走访调研,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评价经营管理层的经营业绩提出了建议,有效监督了公司高管的薪酬发放情况。
力为关键词,聚焦“传承、技艺、健康”,推动旗舰店焕新升级,延伸店铺功能与服务;加强自主专利技术的研发创新,研发了具有“裸感、透气、3D设计、5A抗菌”特性的糖果裤、面膜裤以及“百搭、
螺钿系列等最新工艺商品和小克重黄金摆件共百余款,打造天宝龙凤“精、专、新”的品牌形象;深挖海派文化元素,持续推进“白玉兰”系列产品的升级研发工作,自主设计开发了“福运绵绵”、“福禄吉祥”“安顺喜乐”等系列金条共7组36款;通过京东官方旗舰店等载体,
星光摄影以“星购买”、“星服务”、“星文化”为抓手,深耕摄影领域,促进星光品牌转型发展。持续推进星光大疆自营店建设并形成固定客户群,店铺关注率与营业额稳步上升,同模式的星光智云自营店已正式对外营业;将企业数字化转型与服务理念有效结合,通过小程序提供丰富的功能提升顾客满意度;不断完善会员平台,构建以摄影为核心内容概念的新型社交生态圈,促进门店提高客流量;顺应文创产业体系发展趋势,打响星文化产品品牌,在旅拍、摄影培训方面发挥星光专业优势。
加公司在淮海中路沿线的物业储备;积极参与淮海中路后街支马路业态调整和多品类商业业态的开发规划,推进雁荡路金雁坊外立面升级焕新工作。围绕“淮海路”商圈品牌打造,整合利用淮海路商圈内丰富的商业载体和品牌营销资源,旗下古今、星光摄影、天宝龙凤及金辰大酒店等传统品牌围绕“五五购物节”、“上海旅游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中秋等节假日开展各类促销,持续营造有活力、有影响的商业街区消费氛围。
物业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所管理的柳林大厦荣获上海理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将物业服务范围拓展至学校、医院、办公楼及公众等,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动力;金辰酒店以节假日、营销活动为导向,依托节假日、消费季、进博会的溢出带动效应,积极推进线上、线下的各类客房餐饮营销活动,积极承接宴会年会用餐接待、开设外送工作午餐业务,进一步夯实基础,挖掘潜在客户;推出半成品、端午粽、鲜肉月饼、尾牙宴等自制产品,多款产品连续获评“上海名特优食品”和“上海名特优月饼”殊荣;淮国旧H22不断优化
能级;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企业综合管控能力;强化内控管理,通过内审发现并及时整改各类潜在风险点;积极推进壳公司清理整顿工作,做好德同益民消费基金平稳退出工作,推动难点工作有序解决;认真抓好生产安全、防汛防台、消防安全及信访维稳等各项工作,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
举、全面发力,以“新愿景、新作为、新活力”迎接品牌焕新。二是天宝龙凤持续深挖海派文化元素,做好自主产品研发,强化品牌辨识度,努力提升销售规模。三是星光摄影探索以“品牌管理输出”方式,扩大星光摄影在区域及全国的品牌知名度。四是金辰大酒店积极拓展线上宣传和销售渠道,做好节假日客房餐饮营销活动,营造良好的口碑效应。五是置业公司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通过市场外拓的方式不断提升物业服务的管理规模。
一体化运作。二是坚持主动出击,不断扩大招商范围,积极拓宽招商途径,推动招商落地。三是积极参与淮海中路后街支马路业态调整和多品类商业业态的开发,全力推进雁荡路街区焕新升级。四是整合优
度化、规范化。二是强化企业经营合规意识,提升各项业务活动合规水平。三是完善风险预防与控制体系,加强审计监督和风险管控。四是有效提升财务管控水平,持续推进降本控费。五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生产安全运营。
民集团《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负责,对股东负责,积极开展监督监管工作。报告期内召开了监事会会议五次,各位监事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有效促进了公司依法运作,监督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列席了本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六次会议,部分监事还列席了公司各类重要的党政办公会议。各位监事认真履职,对董事会各项议案积极提出建议,同步参与公司重要事项的讨论决策过程并及时发表意见;监事会成员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沟通及时、充分、有效,年内多次实地调研子公司,亲临一线了解和发现问题,提出参考意见,有效监督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日常经营的职务行为,确保了公司依法、合规、透明运作。
部控制机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有效,公司经营管理层认真执行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会在报告期内勤勉尽职,经营班子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认真负责,未有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经营班子密切配合,对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通过系统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反映了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营需要与回报投资者之间的需求,该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章程》、证监会和上交所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本次分配预案。
公司现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报告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自我评价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的实际情况。
负责、对股东负责,认真监督公司在资产收购、项目推进、招商招租、董事及高管履职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落实执行等工作,确保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离、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会2024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6.8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4.7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2.04亿元;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72家,收费总额为0.81亿元。主要行业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农林牧渔。与公司同行业(批发和零售)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家。
截至2024年末,上会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为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近三年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情况。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施剑春,高级会计师,合伙人。199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起在上会执业并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至今。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IPO、国有企业审计等服务,从业30年,具有丰富的证券相关业务从业经验,近三年签字的上市公司审计项目共涉及2家上市公司。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
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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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 |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
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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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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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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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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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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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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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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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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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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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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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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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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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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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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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开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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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
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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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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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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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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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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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删去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 删去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授予公司董事
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权限。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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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十四)在股东会闭会期间授予公司
董事会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权
限。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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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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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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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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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公
司可以在公司住所地或根据实际情况另
行安排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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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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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召开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过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
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过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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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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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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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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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会,同时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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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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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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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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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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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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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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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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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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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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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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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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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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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去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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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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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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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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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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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说明。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
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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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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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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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上海
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上海证监局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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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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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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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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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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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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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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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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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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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监事会及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协商推选产生,经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及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协商推选产生,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就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进行
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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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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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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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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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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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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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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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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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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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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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该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即刻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该次股东会作出
决议后即刻就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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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 董 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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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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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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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越权;
(二)除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四)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
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
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
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
得越权;
(二)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同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六)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资金
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
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
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
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
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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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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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
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
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
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
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
行使;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
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
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
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
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
使;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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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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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
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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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
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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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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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 删去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 |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 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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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
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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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赋予的职权外,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赋予的职权外,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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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
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
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
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名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会计高级职称
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设职工董事一人。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
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
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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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依据公司股本变动情况,相
应修改本章程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相
关条款内容,办理变更工商注册登记等有
关手续,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依据公司股本变动情况,相
应修改本章程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相
关条款内容,办理变更工商注册登记等有
关手续,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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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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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交易事项报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交易额同时
满足下列各项标准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其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事项;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的事项;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的
事项;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
对外担保、资产抵押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四)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
策权限。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交易事项报股
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交易额同时
满足下列各项标准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其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事项;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的事项;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的
事项;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外的
对外担保、资产抵押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四)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
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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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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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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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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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
和表决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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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
|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经理根据业务发展及管理需
要设置,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
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经理根据业务发展及管理需
要设置,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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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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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
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
性。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
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
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
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
见。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
该报告的真实性。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
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
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
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
见。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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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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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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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去 |
第一节 监 事 | 删去 |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删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3
年,监事可连选连任。 | 删去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去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删去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 删去 |
或者建议。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去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删去 |
第二节 监事会 | 删去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
可设副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副主席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2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去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 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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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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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删去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 删去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删去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去 |
第八章 公司党、纪、工、团组织 | 第七章 公司党、纪、工、团组织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和《公司法》的规定,加
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充分
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及政治核
心作用、董事会的战略决策作用、监事会
的监督检查作用及经营层的经营管理作
用,建立健全有效决策执行监督保障机
制。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和《公司法》的规定,加
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充分
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及政治核
心作用、董事会的战略决策作用及经营层
的经营管理作用,建立健全有效决策执行
监督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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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立党委、纪
委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公司应当为各级党
组织及其纪委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
条件保障。公司设党委书记一名,并设抓
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
书记一名,设立委员会5-7名。公司党委
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
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纪
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
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监事会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纪
委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公司应当为各级党
组织及其纪委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
条件保障。公司设党委书记一名,并设抓
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
书记一名,设立委员会5-7名。公司党委
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
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纪
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
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和经理层 |
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
与企业党建工作。公司坚持和完善“双向
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进
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必
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 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党
建工作。公司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
叉任职”的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符合条件
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和经理层,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
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
公司党委;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委成
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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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党委实行集
体领导制度,公司党委通过制定议事规则
以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工作制度,
明确党委议事原则、范围、组织、执行和
监督,形成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体制机
制,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
使职权。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党委实行集
体领导制度,公司党委通过制定议事规则
以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工作制度,
明确党委议事原则、范围、组织、执行和
监督,形成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体制机
制,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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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根据《公司法》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公司设立
各级工会组织,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开展
工作。公司设工会主席一名,工会主席由
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公
司工会依法落实职代会相关职权,维护职
工合法权益,有效实施集体协商制度,确
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坚持和完善职
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
治理。公司应当为各级工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与保障。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公司
设立各级工会组织,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
开展工作。公司设工会主席一名,工会主
席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选举产
生。公司工会依法落实职代会相关职权,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实施集体协商制
度,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坚持和
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
与公司治理。公司应当为各级工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与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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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内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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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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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对分红政策调
整方案的意见,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投资者可通过多种
渠道与公司进行沟通和交流,公司应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对分红政策调
整方案的意见,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在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投资者可通过多种渠
道与公司进行沟通和交流,公司应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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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
2、因公司经营环境及经营情况发生
变化,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需详细论证,并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对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对于公司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中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
识,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
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利润分配的内容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在当年盈
利、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且现金流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
况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原则上公司
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
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
和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2、因公司经营环境及经营情况发生
变化,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需详细论证,并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对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3、对于公司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中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征询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
识,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
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利润分配的内容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当年盈
利、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且现金流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
况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原则上公司
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
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
和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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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
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
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
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可
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65%;
(3)当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4)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
其他情况。 |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
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
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
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可
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65%;
(3)当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4)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
其他情况。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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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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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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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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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
审批程序及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的规
定:
(一)审批程序
1、业务部门检查被担保企业提供的
担保资料,开具担保受理书;
2、公司行政部审查后,交由审计部
门出具调查报告;
3、计划财务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调
查报告及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反担保资料
进行审核;
4、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向董事会提交
担保议案;
5、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办理该担保
业务,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以上签署同意;
6、公司所属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授
权一律不得为公司外部单位(合并报表范
围以外)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1、被担保企业必须经有资质的资信
评估公司评定的,资信等级在A级以上的
企业;
2、不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
审批程序及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的规
定:
(一)审批程序
1、业务部门检查被担保企业提供的
担保资料,开具担保受理书;
2、公司行政部门审查后,交由审计
部门出具调查报告;
3、财务部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调查
报告及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反担保资料进
行审核;
4、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向董事会提交
担保议案;
5、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办理该担保
业务,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以上签署同意;
6、公司所属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授
权一律不得为公司外部单位(合并报表范
围以外)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1、被担保企业必须经有资质的资信
评估公司评定的,资信等级在A级以上的
企业;
2、不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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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被担保
企业须连续3年盈利,企业生产经营独立,
营运资金周转正常,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行业发展前景良好;财务制度齐全,并切
实贯彻执行;不存在重大的经济纠纷。 |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被担保
企业须连续3年盈利,企业生产经营独立,
营运资金周转正常,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行业发展前景良好;财务制度齐全,并切
实贯彻执行;不存在重大的经济纠纷。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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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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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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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 删去 |
新增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上公告。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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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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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
配利润。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二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
| |
| |
法院解散公司。 |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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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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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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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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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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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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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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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二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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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
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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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二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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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 |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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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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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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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
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
批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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