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生物(300813):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06月23日 16:35:50 中财网
原标题:泰林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13 证券简称:泰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9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58号)同意注册,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2,1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1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不含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4,121,111.10元。募集资金于2022年1月4日划入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1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以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12月21日,公司和浙江泰林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以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26日、2023年1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细胞治疗产业化装备制造基地项目”进行结项,并将前述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建“高性能过滤器及配套功能膜产业化项目”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新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及监管协议签订、募集资金划转等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新项目“高性能过滤器及配套功能膜产业化项目”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10,936.88万元及银行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实际余额为准)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泰林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浙江泰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林新材料”)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以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本公告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行专户账号账户主体账户金额(万元)募集资金项目
杭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江城支行33010410600 04991091泰林新材料注 0高性能过滤器 及配套功能膜 产业化项目
注:待转入本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总金额为节余募集资金10,936.88万元及银行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实际余额为准)。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甲方2:浙江泰林新材料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104106000499109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过滤器及配套功能膜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方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资金时,应事先向乙方发出加盖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乙方经形式审核通过后办理划转。若甲方提供的划款指令要素有误,或与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形式不符,乙方有权拒绝办理划款。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毅敏、严绍东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贰份。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泰林新材料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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