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股份(603637):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15:45:48 中财网

原标题:镇海股份: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2025年6月27日 宁波
目录
一、会议须知................................................................................................................2
二、会议议程................................................................................................................4
................................................................................................................6
三、会议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6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十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8
.................................................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0
.................................................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2
.............................................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21
.............................................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35
.....................................
2.05、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44
.............................................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51
.............................
2.07、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157
.............................................
2.0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63
.....................
2.09、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172
.............................................
2.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83
3、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三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193
.................
3.01、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94
.............................................
3.02、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198
.........................................
3.03、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202
.......................................
4、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7
...........................................
5、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0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5年6月27日(星期五)下午13:30
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36号石化大厦410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郑祯先生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会出席股东人数和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主持人宣读会议须知
四、主持人宣读议案表决方法说明
五、选举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参与监票与计票
六、审议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十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2.0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9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2.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等三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02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3.03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4、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七、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八、股东(或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九、休会,统计表决情况
十、宣布表决结果
十一、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确保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顺利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制定股东会须知如下: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股东会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三、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四、开会期间现场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权益,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五、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须在会议召开前十分钟向证券事务部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时,会议登记终止。

六、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分钟向证券事务部登记,主持人将按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发言。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应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或股东代表)的问题。

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意见,填写完后由股东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下午收市后提供。

九、会议的计票工作由股东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及由会议选举的两名股东(或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担任;监票工作由见证律师担任;计票员应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由董事长宣布。公司股东可于次日登陆上海交易所网站查阅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告。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议案1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取消监事会
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镇海股份”)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1、原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管理、监理;工程咨询;工程审价;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测量;化工产品、机电设备、金属材料批发、零售;自有房屋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2、变更后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标代理;对外承包工程;软件开发;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采购代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研发;合同能源管理;金属材料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
修订前章程修订后章程 (结合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等相关法律及规定)
目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公司住所: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 路36号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星海南路36号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 执行公司事务的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管理、 监理;工程咨询;工程审价;工程招投 标代理;工程测量;化工产品、机电设 备、金属材料批发、零售;自有房屋租 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 限定经营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招标代理;对外承包工程;软件开 发;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 计、监理除外);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

术除外。料技术推广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节 能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采购代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机械设 备研发;合同能源管理;金属材料销售; 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 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 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仪器仪表 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软件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范围: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 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 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第三章股份第三章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1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3868.5877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 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为2,557.63万股。23868.5877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减资方案; (三)公司按经批准的方式购回股份并 予以注销; (四)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 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 (一)项所述之交易事项,除本章程第四十 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易,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的发生额达到第一款规定标准的,适用该 项规定。已经履行提交股东会审议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 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 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交易 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 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 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将 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追究相应 的责任。(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东会、 董事会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将按照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第五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宁波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通知起始时间,不含会议召开当日。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会议通知起始时间,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通知的其他注意事项: 1、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2、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提出。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宁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宁波证监局及上海证券

波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 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 围。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 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 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 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 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 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 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 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 况进行披露。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 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 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 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 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关联股东对召集 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

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 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 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应 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 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删除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其提名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董事人数。上述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二)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由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 监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 案,其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人数。上述提名经监事会决 议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 立董事人数,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四)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五)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 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临 时提案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 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 提交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 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候 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 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 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 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 公正、有效。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 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 大会结束后的当日。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表决通 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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