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60122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6月18日 18:21:03 中财网
原标题:林洋能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牛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于2025年6月7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8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829,332,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1,182名(注: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代表股份45,883,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187名,合计代表股份875,216,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涉及部分募投项目转让的议案》
同意865,586,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反对8,610,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弃权1,019,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2.《关于增加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853,627,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反对20,720,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弃权868,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3.《关于下属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864,011,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反对10,332,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弃权871,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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