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天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临时会议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是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根据被提名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 我们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另经了解,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 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职责所应具 备的能力。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龚正英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二、关于与拟于证券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业务合作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拟开展业务合作的相关机构必须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为公司提 供金融服务必须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稳定。上述证券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标准需参照市场行情定价,价格公平、合理, 必须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必须对公司的经营 不会构成不利影响。 独立董事: 杨勇 谢洪燕 益智 2022年1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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