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丰精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上市后适用)
公告编号:2021-145 代码:873169证券简称:七丰精工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公告编号:2021-145 代码:873169证券简称:七丰精工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草案)(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和《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公告编号:2021-145 公告编号:2021-145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公告编号:2021-14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公告编号:2021-14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公告编号:2021-145 公告编号:2021-145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登记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公告编号:2021-145(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拟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公告编号:2021-145(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拟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方式,根据监管指引第6号的要求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 前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公告编号:2021-145 公告编号:2021-145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 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 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 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 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 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公告编号:2021-145 公告编号:2021-145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八条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 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 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 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 作。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 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 公告编号:2021-145 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 具书面承诺。 公告编号:2021-145 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 具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在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 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 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 公告编号:2021-145 利。 公告编号:2021-145 利。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可要求 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所在地证监局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并实施。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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