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晋商银行:公告 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时间:2021年10月19日 21:56:05 中财网
原标题:晋商银行:公告 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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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JINSHANG BANK CO., LTD.*
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558)
公告
重續持續關連交易

概要

茲提述本行日期為2019年6月28日的招股章程(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原華能框架
協議及原山西國運框架協議)以及本行日期為
2020年3月26日的公告及本行日期
為2020年4月24日的通函(內容有關(其中包括)華能框架補充協議及山西國運框
架補充協議)。


鑒於(i)與華能資本訂立的原華能框架協議及華能框架補充協議及(ii)與山西國運
訂立的原山西國運框架協議及山西國運框架補充協議即將到期,於2021年10月
19日,本行與華能資本簽訂了新華能框架協議及與山西國運簽訂了新山西國運
框架協議以重續該等交易,期限從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為期三年,
並可在雙方同意及符合上市規則的情況下重續。


於本公告日期,華能資本及山西國運為本行的主要股東,分別持有本行已發行
股本總額約10.28%及20.66%。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華能資本、山西國運及
彼等各自的聯繫人為本行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章,訂立新
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及據此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行的持續關連
交易。


由於就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下交易的年度上限所計算的一項
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及盈利比率除外)超過
5%,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章,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
守上市規則第14A章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1



一般事項

本行將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就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及其項
下擬進行的交易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獨立董事委員會將於考慮獨立財務顧問
的意見及建議後,在臨時股東大會上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本行將根據上市規則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向股東寄發通函,其中載有(其中
包括)(i)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的進一步詳情;(ii)獨立財務顧
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有關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條
款、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
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意見函;
(iii)獨立董事委員會向獨立股東提供的推薦建議;及


(iv)臨時股東大會通告。由於臨時股東大會涉及其他決議案及資料,通函及相關
材料目前預計將於2021年11月30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I. 持續關連交易詳情
A. 新華能框架協議
背景資料

本集團於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參與長城證券資產管理計劃及華能貴誠信託
計劃,且預期繼續參與有關資產管理計劃及集合信託計劃。為符合上市規則
的規定,本行已於2019年6月24日與華能資本訂立原華能框架協議以覆蓋長
城證券資產管理計劃及華能貴誠信託計劃。原華能框架協議有效期至2021年
12月31日,除非根據其條款提前終止。


於2020年3月26日,本行與華能資本訂立華能框架補充協議,以提高原華能
框架協議項下的年度上限的金額及擴大其範圍。除本行繼續參與長城證券資
產管理計劃及華能貴誠信託計劃外,經修訂年度上限亦計及本行參與兩個新
基金管理計劃,即景順長城基金管理和長城基金管理(均為華能資本的聯繫
人)推出的計劃。年度上限的擴大範圍亦計及本行向華能資本及其聯繫人提
供的手續費及佣金類產品及服務,主要包括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服務、債券
承銷和分銷、直銷銀行服務和基金
╱信託產品分銷服務,以及華能資本及其
聯繫人向本行提供的產品及服務,主要包括雲成支付,一種基於固定費率的
服務費,將由本行就在雲成金融服務開發和管理的移動應用上的本行產品向
雲成金融服務支付。有關年度上限的修訂已於2020年6月9日在本行的年度股
東大會上獲批准。


2



鑒於原華能框架協議及華能框架補充協議即將到期,於2021年10月19日,本
行與華能資本簽訂了新華能框架協議,期限從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
日為期三年,並可在雙方同意及符合上市規則的情況下重續。據此,本集團
將繼續參與上述與華能資本及其聯繫人進行的交易。


新華能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

新華能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2021年10月19日
訂約方:
(i) 本行;及
(ii) 華能資本
標的項目:
(i) 本行對華能資本及其聯繫人推出的資產管理計劃、集
合信託計劃及基金管理計劃的投資;
(ii) 本行向華能資本及其聯繫人提供的手續費及佣金類產
品及服務;及
(iii) 將由華能資本及其聯繫人向本行提供的產品及服務。

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據新華能框架協議,該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按照符合適用法律法規和
行業慣例的一般商業條款進行,各方應根據該協議的條款就每項實際交易分
別簽署具體協議。


3



歷史交易金額

下表載列於以下年度
╱期間已收取
╱已支付華能資本及其聯繫人的投資金
額、投資回報、管理費及信托酬金以及手續費及佣金。


截至
截至
12月31日
6月30日止止年度的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六個月的經批准
的實際金額實際金額年度上限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1年

(人民幣千元)

投資金額
2,673,859.6 3,699,375.3 1,273,937.2 12,340,000.0
投資回報
120,321.9 97,748.2 54,349.0 520,500.0
管理費及信託酬金
2,173.8 4,734.1 2,976.5 41,100.0
本行已收取的手續費及佣金
4,250.8 14,048.0 5,424.1 49,500.0
本行已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
1,290.0 1,454.9 1,657.8 12,900.0
建議年度上限

於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新華能框架協議項下應

╱應付華能資本及其聯繫人的投資金額、投資回報、管理費及信託酬金、
手續費及佣金的建議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交易上限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人民幣千元)

投資金額
10,340,000.0 12,624,000.0 13,936,400.0
投資回報
478,800.0 573,600.0 622,600.0
管理費及信託酬金
28,300.0 34,200.0 37,200.0
本行應收取的手續費及佣金
21,200.0 27,300.0 32,400.0
本行應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
5,000.0 7,000.0 9,000.0

4



建議年度上限的基準

董事於釐定新華能框架協議項下投資金額的建議年度上限時,已參考(其中
包括)
(a)截至
2019年及
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
2021年6月30日止六個
月的投資金額、投資回報以及管理費及信託報酬的歷史金額,以及截至2019
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個月該等產品及服務
的數量波動情況;(b)由於本行對長城證券資產管理計劃、華能貴誠信託計
劃、景順長城基金管理計劃及長城基金管理計劃下的產品的投資持有期較短
而導致的投資金額累積計算的影響;(c)根據與長城證券、華能貴誠信託、
景順長城基金管理及長城基金管理具有可比性的交易對手的參考歷史交易金
額,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投資金額的預期年化增
長率10%-22%;及(d)本行與華能資本已對部分合作業務作出具體安排。


考慮到寬鬆的貨幣政策,董事計算出資產管理計劃、集合信託計劃及基金管
理計劃的預期年化投資回報率介乎4.0%至5.6%。


管理費及信託報酬的年度上限乃根據長城證券、華能貴誠信託、景順長城基
金管理及長城基金管理公佈的投資金額及管理費
╱信託報酬率(如適用)計
算。


董事釐定向華能資本及其聯繫人提供的手續費及佣金類產品有關的手續費及
佣金以及華能資本及其聯繫人向本行提供的產品及服務有關的費用的建議年
度上限時,已參考(其中包括)
(a)截至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
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歷史金額,以及截至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
止年度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個月該等產品及服務的數量波動情況;(b)
由於本集團已於
2019年2月取得承銷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
B類主承銷商
資格,未來幾年債券承銷業務的預期手續費及佣金將大幅增加,同時,本行
的服務範圍更加廣泛,業務能力日益成熟,此與本行與山西省龍頭企業合作
以實現業務多元化的戰略一致;(c)本集團未來推出新產品及服務的可能性;
及(d)本行與華能資本已對部分合作業務作出具體安排。


5



定價

就長城證券、華能貴誠信託、景順長城基金管理及長城基金管理推出的資產
管理計劃、集合信託計劃及基金管理計劃而言,管理費及信托酬金同等地適
用於參與有關計劃的所有投資者,包括本集團及任何其他獨立第三方投資者
參與人。就長城證券推出的單一資產管理計劃而言,管理費經公平協商與現
行市場費率一致。


將向華能資本及其聯繫人提供的手續費及佣金類產品及服務的手續費及佣金
乃以本行正常收費標準計算。對於該等手續費及佣金類產品及服務,本行按
亦適用於獨立對手方的若干比率收取手續費及佣金。


就華能資本及
╱或其聯繫人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而言,本行抱著審慎的態度,
關注合同目的,分析業務,並(如可能)通過比較獨立第三方價格、期限等要
素,定價標準不高於相同第三方報價。



B. 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
本集團在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向山西國運及其聯繫人提供手續費及佣金類
產品及服務。為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本行已於2019年6月24日與山西國運
訂立原山西國運框架協議。原山西國運框架協議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除非根據其條款提前終止。


基於合作狀況、市場環境及期望進一步加強合作,於2020年3月26日,本行
訂立山西國運框架補充協議以調整本集團向山西國運及其聯繫人提供的手續
費及佣金類金融產品及服務的相關手續費及佣金年度上限,以取代原有年度
上限。有關年度上限的修訂已於2020年6月9日在本行的年度股東大會上獲批
准。


鑒於原山西國運框架協議及山西國運框架補充協議即將到期,於2021年10月
19日,本行與山西國運簽訂了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期限從2022年1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為期三年,並可在雙方同意及符合上市規則的情況下重續。

據此,本集團將繼續向山西國運及其聯繫人提供手續費及佣金類產品及服務。


將向山西國運及其聯繫人提供的手續費及佣金類產品及服務主要包括銀行承
兌匯票、信用證、債券分銷、債券承銷、銀團貸款、直銷銀行服務、結算服
務及理財業務。


6



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

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2021年10月19日
訂約方:
(i) 本行;及


(ii) 山西國運
標的項目:本行向山西國運及其聯繫人提供的手續費及佣金類產品

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據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本行為山西國運及
╱或其聯繫人提供手續費及佣
金類金融商品及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價格)須按照公平合理及一
般商業條款制定,並經公平磋商,且雙方應根據協議項下條款就每項實際發
生的交易單獨簽署具體的手續費及佣金類產品及服務協議。交易將於本集團
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以符合適用法律法規規定及行業慣例的一般商業條款
進行。


歷史交易金額

下表載列於以下年度
╱期間向山西國運及其聯繫人提供的手續費及佣金類產
品及服務的所得手續費及佣金:

截至
截至
12月31日
6月30日止止年度的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六個月的經批准
的實際金額實際金額年度上限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1年
(人民幣千元)
向山西國運及其聯繫人提供手續
費及佣金類產品及服務而收
取的手續費及佣金
128,627.4 181,154.8 89,293.7 285,000.0

7



建議年度上限

於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團應收山西國運

╱或其聯繫人的手續費及佣金的建議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交易上限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人民幣千元)
總額
278,200.0 311,500.0 354,900.0
建議年度上限的基準

董事乃參照以下各項以釐定建議年度上限(其中包括):(a)截至2019年及2020
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本集團向山西國運及其聯
繫人提供的手續費及佣金類產品及服務的歷史金額,以及截至2019年及2020
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個月該等產品及服務的數量波
動情況;(b)由於本行已於2019年2月取得承銷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B
類主承銷商資格,未來幾年債券承銷業務的預期手續費及佣金將大幅增加,
此與本行與山西省龍頭企業合作以實現業務多元化的戰略一致;(c)自2018年
起,通過直銷銀行多功能線上平台投融資業務產生的手續費及佣金收入大幅
增加,此符合本行與山西國運及其聯繫人的業務合作多元化的戰略;(d)本集
團未來推出新產品及服務的可能性;及(e)本行與山西國運已對部分合作業務
作出具體安排。


定價

根據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的條款,雙方應以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的條款為基
礎,就每項實際發生的交易單獨簽署具體的手續費及佣金類產品及服務協
議。交易將以符合適用法律法規規定及行業慣例的一般商業條款進行。


本集團就有關手續費及佣金類產品及服務向山西國運其聯繫人收取的手續費
及佣金乃以正常收費標準計算且不低於可比的第三方報價。就有關手續費及
佣金類產品及服務而言,本集團一般按適用於獨立交易對手方的若干費率收
取手續費及佣金。


8



II.
訂立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華能資本依託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華能集團」),是專長於能源和基礎產
業的綜合金融服務商。山西國運作為山西省國有資本運營平台,資金實力雄
厚。本次合作有助於本行深化與本省龍頭企業的合作,提升業務多元性。


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其意見將載於將向股東寄發的通函內的獨立
董事委員會函件內)認為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乃於本行日
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經公平磋商訂立,而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
國運框架協議下各項交易的條款及有關的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並符合
本行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III.
內部控制
本行已採納與實施下列內部程序及企業管治措施,以監察和核查日後交易的
條款:


(i)
本行高度重視關連交易管理,動態更新關連人士名單。為全面、準確識
別關連方,本行對主要股東進行穿透管理,實現對有關關連交易的數據
的有效採集。為滿足聯交所有關關連交易的管理要求,本行制定了《關
聯交易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關連交易職能部門的職責,嚴格落實關連
交易的審批和信息披露制度,以確保本行所有關連交易得到有效監控及
監察,維持穩健的業務營運、建立風險監察系統,並確保所有關關連交
易均符合股東的整體利益。為完成《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落地,本行已
聘請外部諮詢機構為本行提供關聯(連)交易系統建設諮詢服務。本行現
已啟動關聯(連)交易系統建設項目,以便於日後持續識別和監測本行的
關連交易。

(ii)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旨在規範及列明有關本行關連交易的管理責任及職
責分工以及監測機制,維護股東的整體利益以及本行及其利益相關者的
利益。本行的關連交易須按該等政策和管理辦法內訂明的原則、規則及
程序進行。

9



(iii) 本行的高級管理層負責確保員工全面理解《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政策及
管理辦法,並將實施當中的條文,以確保關連交易符合有關政策及管理
辦法規定。

(iv)
作為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程序的一部分,各負責部門須於簽訂任何協議
前履行若干程序,包括審閱本行與關連人士訂立的具體合約、定期查核
持續關連交易的具體條款,並與可比較交易的條款進行比較,確保定價
政策及
╱或其他合約條款於本行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務條款
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我們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v)
各負責部門亦須於訂立任何具體合約前,就持續關連交易向本行的風險
管理部門匯報及提交詳細資料,以供其審閱及分析,並確保關連交易符
合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以及內部政策和管理辦法。

(vi)
作為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程序的一部分以及為確保持續關連交易並無超
出相關年度上限,各負責部門須負責監測交易金額,並定期向風險管理
部門提交交易金額的數據。倘預期任何持續關連交易於該財政年度產生
或將予產生的交易金額將達到或超出相關年度上限,負責部門將聯絡風
險管理部門向我們的管理層匯報,並考慮將予採取的措施,確保符合上
市規則項下的規定,包括取得獨立股東的批准(如需要)。

(vii) 風險管理部門須於董事會、相關委員會及
╱或我們的管理層要求時匯報
持續關連交易,以使其可進行審閱,確保持續關連交易乃於本行日常及
一般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我們及股東的
整體利益。獨立非執行董事亦將根據上市規則就持續關連交易進行年度
審閱。本行每年將委聘其外部核數師就持續關連交易作出報告。外部核
數師將致函董事會確認上市規則規定的事宜,包括持續關連交易是否根
據相關定價政策進行。

10



董事已確認,本行的資質與內部控制流程能有效保障本行與華能資本、山西
國運及
╱或彼等各自的聯繫人根據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進
行的交易,條款皆為公平合理,乃經過公平磋商,按照符合行業慣例的一般
商業條款簽訂,且該等程序及措施足以向獨立股東保證,本行會適當地監管
持續關連交易。



IV. 董事會批准
於2021年10月19日舉行的第五屆董事會第22次會議上,董事會批准新華能框
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據此擬進行交易以及截至2022年、2023年及
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交易上限。


本行非執行董事相立軍,亦於華能集團的多家附屬公司任職,故於董事會會
議上就有關對新華能框架協議及其建議年度上限的決議案放棄表決。本行非
執行董事王建軍曾於山西潞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多家附屬公司任
職,該公司為山西國運的附屬公司。因此彼於董事會會議上對有關新山西國
運框架協議及其建議年度上限的決議放棄投票。除上文所述外,概無董事於
新華能框架協議或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擁有重大權益,或須就相關董事會決
議案放棄表決。



V. 有關該等協議訂約方的資料
本行

本行的主要業務包括公司銀行業務、零售銀行業務及金融市場業務。本行為
公司銀行客戶提供廣泛的產品及服務,包括公司貸款、票據貼現、公司存
款、交易銀行服務、投資銀行服務以及其他手續費及佣金類產品及服務。本
行向零售銀行客戶提供廣泛的產品及服務,包括個人貸款、個人存款、銀行
卡服務以及其他手續費及佣金類產品及服務。本行的金融市場業務主要包括
銀行間市場交易、投資管理、理財以及票據貼現及轉貼現。


華能資本

華能資本成立於2003年,是華能集團的金融資產投資、管理專業機構和金融
服務平台。華能資本依託華能集團強大實業背景所提供的聲譽優勢和業務資
源優勢,逐步成為專長於能源和基礎產業的綜合金融服務商,是一家門類齊
全的金融控股類公司。華能集團持有華能資本61.22%股權。


11



山西國運

山西國運,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山西省國資委」)會
於2017年7月成立,主要負責國有資本運營及相關業務。其為山西省唯一的
集能源、冶金、電力、裝備製造、基礎設施建設、消費等多領域於一體的省
屬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承載著山西省國有資本佈局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大使
命。山西國運由山西省國資委全資持有。



VI. 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華能資本及山西國運為本行的主要股東,於本行已發行股本
總額中分別持有約10.28%和20.66%的股權。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
華能資本、山西國運及彼等各自的聯繫人為本行的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章,訂立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及據此擬進行的交易
構成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就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下交易的年度上限所計算的一
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及盈利比率除外)超過
5%,根據上
市規則第14A章,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
交易須遵守(其中包括)上市規則第
14A章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
股東批准規定。


本行將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就新華能框架協議、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及建
議年度上限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獨立董事委員會將於考慮獨立財務顧問的
建議後,在臨時股東大會上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獨立董事會委員會由所有
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本行將於考慮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及建議後,就新華
能框架協議、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及建議年度上限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以供
其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投票。為此,本行已委任創富融資為獨立財務顧問,以
就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條款、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截至
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向獨立董事會
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12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6條,任何於新華能框架協議或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中
有重大利益關係的股東,均須在臨時股東大會上就有關決議案放棄表決。因
此,華能資本及其聯繫人須在臨時股東大會上就有關新華能框架協議及其建
議年度上限的決議案放棄表決,且山西國運及其聯繫人須在臨時股東大會上
就有關新山西國投框架協議及其建議年度上限的決議案放棄表決。


本行將根據上市規則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向股東寄發通函,其中載有(其
中包括)(i)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的進一步詳情;(ii)獨立財
務顧問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發出的有關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
運框架協議條款、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
31日止三個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意見函;(iii)獨立董事委員會向獨立股東
提供的推薦建議;及(iv)臨時股東大會通告。由於臨時股東大會涉及其他決
議案及資料,通函及相關材料目前預計將於2021年11月30日或之前寄發予股
東。


釋義

在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本行」指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
規於1998年10月16日在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
(倘文義所指)包括其前身、分行及支行(不包括其附
屬公司)

「董事會」指董事會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指本行董事

「臨時股東大會」指本行將舉行之臨時股東大會或任何續會以考慮及酌情
批准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其項下
擬進行之交易及截至
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
日止三個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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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證券」指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華能資本的聯繫人

「長城證券資產指長城證券推出的資產管理計劃
管理計劃」

「本集團」指本行及其附屬公司

「長城基金管理」指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為華能資本的聯繫人

「長城基金管理指長城基金管理推出的基金管理計劃
計劃」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華能資本」指華能資本服務有限公司

「華能框架補充指本行與華能資本於2020年3月26日為調整原華能框架
協議」協議項下的年度上限而訂立原華能框架協議有關的補
充協議

「華能貴誠信託」指華能貴誠信託有限公司,為華能資本的聯繫人

「華能貴誠信託指華能貴誠信託推出的集合信託計劃
計劃」

「景順長城基金指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為華能資本的聯繫人
管理」

「景順長城基金指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推出的基金管理計劃
管理計劃」

「獨立董事委員會」指由本行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之獨立董事委員會,
以就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其項下
擬進行的交易及截至
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
日止三個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或指創富融資有限公司,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從事

「創富融資」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
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
管活動之持牌法團,已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就
新華能框架協議及新山西國運框架協議條款、其項下
擬進行的交易及截至
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
日止三個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
立股東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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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股東」指除華能資本或山西國運及彼等各自聯繫人以外之所有
股東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
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新華能框架協議」指本行與華能資本就重續原華能框架協議及華能框架補
充協議而於2021年10月19日訂立的框架協議

「新山西國運框架指本行與山西國運就原山西國運框架協議及山西國運框
協議」架補充協議而於2021年10月19日訂立的框架協議

「原華能框架協議」指本行與華能資本為覆蓋長城證券資產管理計劃及華能
貴誠信託計劃而於2019年6月24日訂立的框架協議

「原山西國運框架指本行與山西國運為向山西國運及其聯繫人提供手續費
協議」及佣金類產品及服務而於2019年6月24日訂立的框架
協議

「人民幣」指人民幣,中國之法定貨幣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股東」指本行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股份之持有人

「股份」指本行發行的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普通股,包括以
人民幣認購或入帳列作繳足的本行內資股及以港元認
購並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本行H股

「山西國運」指山西省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前稱山西省國有資本
投資運營有限公司

「山西國運框架指本行與山西國運為調整本行向山西國運及
╱或其聯繫

補充協議」人按原山西國運框架協議項下提供手續費及佣金類金
融產品及服務的相關手續費及佣金年度上限而於2020
年3月26日訂立就原山西國運框架協議的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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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雲成金融服務」指雲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為華能資本的聯繫人

「%」
指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聯席公司秘書

李為強

太原,2021年10月19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郝強女士及張雲飛先生;非執行董事李世山
先生、相立軍先生、劉晨行先生、李楊先生及王建軍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金海
騰先生、孫試虎先生、王立彥先生、段青山先生、賽志毅先生及葉翔先生。



*
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非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所指認可機構,不受限於香港
金融管理局的監督,亦不獲授權在香港經營銀行
╱接受存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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