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锐信息: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时间:2021年04月08日 23:51:37 中财网
原标题:安锐信息: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公告编号:2021-031
代码:838075证券简称:安锐信息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公告编号:2021-031
代码:838075证券简称:安锐信息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 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和《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等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而进
行修订,若本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公告编号:2021-031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公告编号:2021-031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二名,职
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四条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第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
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公司章程》中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公告编号:2021-031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公告编号:2021-031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诚信及勤勉的原则,忠实履
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对其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或出具的监督性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合规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四)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告编号:2021-031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告编号:2021-031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


第三章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方式。监事会每
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临时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时,方可举
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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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以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电话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公告编号:2021-031
第十七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以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电话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监事不得委托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非职工监事也不得接受
职工监事的委托;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
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
权不明确的委托。



公告编号:2021-031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
受一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会议召开方式:

公告编号:2021-031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
受一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以视
频、电话等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
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以视频、电话等方式表决时,监事应
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
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
理由。


第二十一条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或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公告编号:2021-031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
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会议记录
监事会主席应当指定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公告编号:2021-031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
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会议记录
监事会主席应当指定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参会监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公告编号:2021-031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公告编号:2021-031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
议的监事补签前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因变更与本议事规则发生矛盾或
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本规则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章程除外)相抵触时,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经股
东大会会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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