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锐信息: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时间:2021年04月08日 23:51:32 中财网
原标题:安锐信息: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公告编号:2021-032
代码:838075证券简称:安锐信息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公告编号:2021-032
代码:838075证券简称:安锐信息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 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
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管理办法》、《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重新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会的
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总


公告编号:202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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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公司与关联方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


公告编号:2021-03230%以上的交易,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公告编号:2021-03230%以上的交易,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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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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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公告编号:2021-032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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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时,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对于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若有关部门规定需
履行相关的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若有关部门
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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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
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告编号:2021-032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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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第二十条自行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不得
变更向原召集人提出的提案或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当按照本规则有关
规定重新向召集人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所在地有关会议室或公司公告中
指定的其他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中公布。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视频、电话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
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参加大会,应
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
常秩序或会议秩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
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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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的股东账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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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的股东账户卡。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负责人出席会议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以及股东账户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股东单位的负责人资格证明及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


受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股东单
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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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如无特殊的重大事由,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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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准时宣布开会);
(二)会议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股东人数及所代表股份数;
(三)选举计票人、监票人(以举手的简单表决方式进行,以出席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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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准时宣布开会);
(二)会议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股东人数及所代表股份数;
(三)选举计票人、监票人(以举手的简单表决方式进行,以出席大会

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逐项审议大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大会提案进行讨论;
(五)对大会提案进行表决;
(六)收集表决单,并进行票数统计;
(七)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八)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律师宣读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如出席);
(十)公证员宣读股东大会现场公证书(如出席);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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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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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
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应当就该事项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


公告编号:2021-032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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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回避。董事会应根据
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
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该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交易范围,应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
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公
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方,

公告编号:202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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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
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第四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选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
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
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
程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的提案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
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公告编号:2021-032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公告编号:2021-032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做出决议,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决议之日。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决议之日。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公告编号:2021-032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公告编号:2021-032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
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向下次
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章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召集人、董事会秘书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公告编号:2021-032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若有必要,
公司应履行相应的报告或报备义务。


公告编号:2021-032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若有必要,
公司应履行相应的报告或报备义务。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
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
公证。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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