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盛华一年定开债券 : 浦银安盛盛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浦银安盛盛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30日 重要提示 1、浦银安盛盛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422号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登记机构为浦 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 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5、浦银安盛盛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 份额将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30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发售渠道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 (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公告正文)。 6、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本基金首 次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包括发起资金认购金额,不包 括募集期利息) 7、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则不 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可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 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 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销售机构增开“交易账户” ,然后再 认购本基金。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本基金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11、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募集首日),若预计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基 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本基金将于T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 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 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 议》。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F 咨询认购事 宜。 1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或 (021)33079999咨询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 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8、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 有风险、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盛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浦银安盛盛华一年定开债券 基金代码:011719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 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 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首个 开放期,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以此类推。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八)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30日。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向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 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则该《基金合 同》满足生效条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在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若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 费与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M 〈 300 万元 0.3% 3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 ≤M 每笔交易 500 元 注:MF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认购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2)上述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上述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本金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份 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份 认购份额=9,940.36+5.5=9,945.86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有关规定 1、在募集期内,本公司将同时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发售,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基金在 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募集首日),若预计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基 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本基金将于T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 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认购。 (一)上海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现金缴款除外)。 (2) 在上海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 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 账户名称应与基金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3)营业时间: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30日9:00~17:00(节假日不受理)。 (4) 请有意在上海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 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py-axa.com)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 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5)上海直销中心与其他销售机构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① 投资者可从2021年4月12日起到上海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 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② 选择在上海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③ 机构投资者需提交下列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及经办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 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指定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如需);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经办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经办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投资适性分析调查表》; 需要开通传真交易的投资者,需要提交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开放 式基金远程交易协议书》; 加盖公章的《直销柜台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④ 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上海直销中心 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与否,如果开户确认成功则可以得到基金 账号。 (2)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 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现金缴款除 外),划入本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银行账号:97990153900000013 F F F F① 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开立基 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 或“用途栏” 中准确填写其欲购买的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募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由投资者承担。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 如果机构投资者在认购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但下一工作日资金足额到账,则 下一工作日将作为认购有效申请日,若下一工作日资金仍未足额到账,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③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机构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认购 汇款办理完毕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及经办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②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需); ③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如有)。 (4)认购受理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上海直销中心或致 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受理情况。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由各销售 机构及时将无效认购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 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募集期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二)若本《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 (三)若因本基金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而导致本《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 承担因基金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基金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日期: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91,000万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八)“销售机构” 部 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38楼 法定代表人:谢伟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23212909 传真:(021)23212980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负责人:李强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联系人:周蕾 经办律师:宣伟华、周蕾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珏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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