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100 : 基金合同(修订后)
原标题:创业100 : 基金合同(修订后)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15 第八部分 基金转型的情况.................................................................................. 1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 90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2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 93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 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 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 基金” 1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机构 31、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9、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 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 额之日 54、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5、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 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 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的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 创业板指数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核心指数之一,由最具代表 性的100家创业板上市企业股票组成,反映创业板市场层次的运行情况。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创业板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创业板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创业板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于上述原因变 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 费、赎回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 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十、发行联接基金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 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列明。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募集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 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 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1、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和交易 时间交易。 2、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基 金名称变更为“富国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 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可以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 参照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转型的情况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基 金名称变更为“富国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 并公告。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和“基金费用 与税收”相关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转型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0%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 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 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 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和替代 性股票。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其他股票(包括主板、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8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利用长期稳 定的风险模型和交易成本模型,按照成份股在创业板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创业板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 内。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创业板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 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 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创业板指数的收 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创业板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 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 整,以力争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创业板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创业板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 整。 ②不定期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 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创业板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创业板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 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 致。 (3)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 况,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股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方式进行替代。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 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 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 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4)、(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创业板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创业板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创业板指数收益 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业 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 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 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 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 成税款申报缴纳。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 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 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 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方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 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必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 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 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 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 新的相关规则。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具体规则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 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 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一定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见招募 说明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 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且当日总申购 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 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3、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4项暂停申购情形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有权采取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 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上限且当日总赎回 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 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九、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募集或由基金管理人 已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形成),在本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 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 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