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2020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1年02月23日 22:20:54 中财网
原标题:宝新能源:2020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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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度(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
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
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议题的
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2月23日14:30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7人,代表
股份4780154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97%。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
为120人,代表股份1861756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6%。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4. 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 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



4. 公司2021年度经营计划;
5.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 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7.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


其中第1、2、3、4、5、6、8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7项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014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67%;反对
10845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328%;弃权1331332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704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361%;反对
10845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260%;弃权133133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79%。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003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50%;反对
10813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81%;弃权1374532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693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288%;反对
10813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061%;弃权137453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51%。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804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50%;反对
11191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849%;弃权1195832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105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881%;反对
11191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38%;弃权584832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1%。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经营计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590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34%;反对
10787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41%;弃权813532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280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985%;反对
10787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894%;弃权813532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2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07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55%;反对
10787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41%;弃权1331332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762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726%;反对
10787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894%;弃权133133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79%。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237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991%;反对
10849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335%;弃权3104133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927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174%;反对
10849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288%;弃权3104133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37%。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104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03%;反对
11173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822%;弃权913132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794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928%;反对
11173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325%;弃权913132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47%。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682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51.3258%;反对
457996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0.6778%;弃权620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7.99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682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5519%;
反对451886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18%;弃权
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宁远喜先生、叶耀荣先生、丁珍珍女士、
邹孟红女士、邹锦开先生、陈志红女士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度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翔 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陈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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