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885 证券简称:海昌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1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授权公 司管理层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扬州海昌 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34号)同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8.9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379,400,000元,扣除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5,398,332.72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4,001,667.28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中兴财光华”)审验,并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0) 1020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前述《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分别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序号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金额 1 中国银行扬 州邗江支行 513175089105 1、年产4,000吨高等级粉末 零部件建设项目 2、粉末冶金新材料应用研 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106,000,000元 2 浦发银行扬 州分行 19410078801500001657 1、年产4,000吨高等级粉末 零部件建设项目 2、粉末冶金新材料应用研 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245,142,000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行简称为“乙方”,华创证券简称为“丙方”,三 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 513175089105、19410078801500001657,截止2020年9月15日,专户余额分别为 10,600.00万元、24,514.20万元。上述两个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4,000吨高等级粉末 冶金零部件项目、粉末冶金新材料应用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丹、岑东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 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华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华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0)第102004 号)。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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