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国投集团控股:谅解备忘录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 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 任。 VESTAT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國投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386) 諒解備忘錄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 13.09條及香港法例第 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XIVA部而作出。 可能收購事項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聯交所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潛在賣方 訂立不具法律約束力的諒解備忘錄,內容有關可能收購事項,下文載列其主要 條款。 諒解備忘錄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深知、盡悉及確信,潛在賣方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 關連人士的第三方,且與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互不關連。 議題 根據諒解備忘錄,其建議本公司向潛在賣方收購目標公司的最低 51%註冊股本。 於本公告日期,目標公司為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並主要從事為物料生 產過程中提供自動化輸送解決方案。此外,目標公司為客戶的生產線編寫邏輯 控制程式及特製控制器,並透過 5G IoT技術收集即時資料以提高生產線效率並 降低生產成本和損耗。 – 1 – 代價 可能收購事項的代價須待諒解備忘錄的訂約方根據獨立專業估值師將就目標 公司進行的估值作出進一步的磋商後,方可作實。 可能收購事項的代價應以現金及╱或促使本公司配發及發行新股份或諒解備 忘錄的訂約方協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盡職審查 本公司將對目標公司的資產、負債、營運及其他範疇進行盡職審查。潛在賣方 應需協助本公司此類審查。 正式協議 本公司與潛在賣方將盡快訂立正式協議展開進一步磋商。 諒解備忘錄並不構成諒解備忘錄訂約方就可能收購事項的具法律約束力承諾。 可能收購事項須待正式協議簽立及完成後,方可作實。 倘正式協議落實,根據上市規則,可能收購事項將構成本公司須予公佈的交 易,因此,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遵守上市規則項下的相關規定。 進行可能收購事項的理由及裨益 為了讓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獲取最大回報,董事認為訂立諒解備忘錄以探討 能否多元化發展本集團投資組合,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董事認 為,諒解備忘錄的條款屬公平合理。 董事會謹此強調,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潛在賣方並未就可能收購事項訂立 具約束力的協議。因此,可能收購事項可能會或可能不會進行。倘可能收購事 項落實,根據上市規則,其將構成本公司須予公佈的交易。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倘任何正式協議獲簽 訂,本公司將就可能收購事項作出進一步的公佈。 – 2 –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指董事會 「本公司」指國投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關連人士」指具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之涵義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正式協議」指本公司與潛在賣方就可能收購事項可能會或可 能不會訂立的正式買賣協議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諒解備忘錄」指潛在賣方與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訂 立不具法律約束力的諒解備忘錄,載列有關可 能收購事項的初步共識 「可能收購事項」指本公司進行諒解備忘錄項下擬進行的可能收購 目標公司的最低51%註冊股本,惟須待正式協 議獲簽立後方可作實 「潛在賣方」指於本公告日期為目標公司100%股權實益擁有 人的人士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 3 – 「股份」指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之普通 股 「股東」指已發行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標公司」指廣東明大智能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於中國成立 之有限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承董事會命 國投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朱曉軍 香港,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 執行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 朱曉軍先生趙竑女士 康建明先生周偉興先生 蔡佳櫻女士余磊先生 殷菀蓀先生柴國強先生 – 4 –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