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生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C:\Users\ZZX\Desktop\证券法律文书\logo.jpg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光大证券 ”或“主承销商 ”) 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为 光大证券 作 为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所 涉战略投资者事 项进行核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 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 海 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 ) 、 《 科 创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 ( 以下简称“《业务规范》” ) 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 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本 法律意见书 ”) 。 第一节 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必要 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 法律意 见书 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发表法律意见 , 且仅限于对战略投 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 三、对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 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 法律意见 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 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 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 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 光大 证券 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 光大 证券相 关人员就战略投资者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 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与光大证券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6 日 、 2019 年 5 月 21 日 ,签署了《 浙 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与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东方基因 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协议》、《 浙江东 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 承销协议》,约定发行人聘请 光大 证券担 任其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光大 证券持 有《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保荐 、 承销资 格合法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委员 会 2019 年第 34 次 审议会议审核同意 ,并已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行注册程序 。 二、 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 根据 光大 证券出具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 (以下简称“《核查意见》 ”),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富尊投资”) ,发行人与 富尊投资 已签署了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与浙 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 略配售协议》 。 根据 富尊投资 的《营业执照》 、 章程 , 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 ,富尊投资 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万元) 20 法定代表人 于荟楠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801-803 室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605459764X0 经营范围 金融产品投资 ,矿产品 ( 含铁矿石 ) 、金属材料 ( 含贵金 属 ) 、建筑材料 ( 含钢材 ) 、化工产品 ( 危险化学品除 外 ) 、饲料、橡胶、棉花、木材、玻璃、食用农产品 ( 除 生猪产品 ) 、酒类、燃料油的批发 ,上述商品及相关技术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2 年 9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2012 年 9 月 26 日 至 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光大证券持股 1 00 %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 富尊投资 。 富尊 投资 系依法 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 者的主体资格。 三、 战略投资者核查 (一) 选取标准 根据 光大 证券出具的《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 公司跟投组成 , 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符合 《业务 指引 》第八条规定 的 战略投 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 “ 1、与发行人经营 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 具有长期 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 的证券投资基金; 4、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 符合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 经 本所律师 核查, 上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指引》 、《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二) 配售资格 及配 售安排 ( 1) 另类投资子公司 根据 富尊投资 的《营业执照》 、 章程,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 富尊投资 的股东为 光大 证券,而 光大 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 。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 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四批)》,富尊 投资 为光大证券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 因此 , 富尊投资 属于《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战略投资者。 ( 2)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 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 富尊 投资 提供的营业执照 等材料 ,并经本所 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富尊 投资 为主承销商全资子公司,富尊 投资 与 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 ;富尊 投资 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 3)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 富尊投资 出具的 承诺函,其 参与 本次 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 4) 相关承诺 富尊 投资 就作为 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投资者 出 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 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 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 本公司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 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 行人股票 。 3) 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 4) 本公司为光大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参与 战略配售,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基金备案等事项。 5) 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 本公司 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 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 7) 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 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上 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 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8) 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 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 9) 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 适用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 5)配售 比例 、配售条件 及限售期 2019 年 11 月 8 日, 发行人与富尊投资签署的《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与 浙 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 略配售协议 》, 双方约定 富尊投资 只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参与本次发行中 战略配售外的其他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富尊投资 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数 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2%-5%,具体比例根据本次发行规模分档确定如下:发行 规模 不足 10 亿元的 ,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 人民币 6000 万元;发行 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 人民币 1 亿元; 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 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最终获配 数量以主承销商 发送的《配售结果通知书》为准 ; 认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由发行人 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 最终发行价格 ; 富尊投资获配的 本次发行之战略 配售股票自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出售。 根据富尊投资的 《营业执照》、 《 公司 章程 》 、发行人与富尊投资签署的《光 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与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 》、富尊投资出具的《承诺函》, 富尊投资属 于《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 、 《业务指引》 对于 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 配售比例 、配售条件 及限售期的要求 。 (三) 关于《业务指引》第九条的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 富尊投资 出具的《承诺函》及 光大 证券出具 的《核查意见》等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 票,不存 在如下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 如未上涨将由发行 人 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主承销商以承诺对 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等作为条 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 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 人 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 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 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 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 其他直接或间接进 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 本所律师核查, 富尊投资 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 指引 》 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结论意见 经 本所律师核查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 标准 、配售资格 符合 《实施办法》、 《业务指引》 等 法律、法规 规定 ; 富尊投资 符 合本次发行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具备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 发行 人 与主承销商向 富尊投资 配售股票 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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