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 公司2019年11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规定的资格。 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是生猪销售量增长率,是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和成长性的 重要指标。公司在设置业绩考核指标时,主要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公司战略 发展目标、公司业务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等因素。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设置了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 程》、《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强与原料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更好发挥公司的 集中采购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本次担保的对象是公司下属控股 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提供本次 担保。 四、关于在内乡县、惠民县设立合资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华能信托合作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公司扩大生猪养殖规模 一体化饲养模式,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公司此次投资 设立合资公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 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华能信托在河南省南阳 市内乡县、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利剑: 项振华: 李宏伟: 2019年11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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