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9年11月09日 00:13:13 中财网
原标题: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
公司2019年11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规定的资格。


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是生猪销售量增长率,是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和成长性的
重要指标。公司在设置业绩考核指标时,主要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公司战略
发展目标、公司业务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等因素。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设置了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
程》、《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强与原料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更好发挥公司的
集中采购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本次担保的对象是公司下属控股
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提供本次
担保。


四、关于在内乡县、惠民县设立合资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华能信托合作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公司扩大生猪养殖规模
一体化饲养模式,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公司此次投资
设立合资公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
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华能信托在河南省南阳


市内乡县、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利剑:





项振华:





李宏伟: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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