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光学: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 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 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拟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交 易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被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 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