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15昌小微:2015年昌邑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2019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时间:2019年09月12日 15:15:55 中财网
原标题:昌邑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15昌小微:2015年昌邑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2019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债券代码:127276债券简称:15昌小微


2015年昌邑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2019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9年
9月
20日

最后交易日:
2019年
9月
20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
2019年
9月
23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9年
9月
23日

债券摘牌日:
2019年
9月
23日


2015年昌邑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年9月23日(付息兑付日为
2019年9月22
日,因遇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
2018年9
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5年昌邑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

合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5昌小微,代码
127276.SH

3、发行人:昌邑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6亿元


5、债券余额:
3.49亿元


6、债券期限:
4年,第
3年末附发行人上浮或下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5]1923号文件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债券利率:
7.00%
10、计息期限:自
2015年
9月
22日至
2019年
9月
21日止


11、付息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自
2016年起至
2019年每年
的9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年至
2018年每年的
9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年
9月
22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
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
日为
2018年
9月
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本期债券于
2015年9月29日在银行间市场上市流通。


二、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00%,每手“15昌小微”(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0.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00元。


三、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一)债权登记日:
2019年
9月
20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
2019年
9月
23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9年
9月
23日

(四)债券摘牌日:
2019年
9月
23日

(五)本息支付办法

本期债券本息的支付方式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
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019



9月
23日为资金发放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至
2019年
9月
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15
昌小微”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5
年昌邑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
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2015年昌邑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
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年
11月
7
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

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昌邑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住所: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奎聚路
368号
1幢
701
法定代表人:王永
联系人:王业明



联系电话:
17685918182
邮政编码:
261300
2、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南昌国际金
融大厦
A栋
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中航资本大厦
联系人:孙宏菁
联系电话:
0755-82974584
邮政编码:
518013

3、托管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
021-68870114
邮政编码:
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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