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5丹开债:2015年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2015 年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18 年 付息 公告 由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发行人 ” ) 于 201 5 年 4 月 24 日发行的 2015 年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 本期债券 ” ),将于 201 8 年 4 月 2 4 日 开始支付自 201 7 年 4 月 24 日至 201 8 年 4 月 23 日期间的利息 , 并且 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 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 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 2015 年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 2 、证券简称及代码:银行间市场简称 “ 15 丹阳高新债 ” (代码 1580124 )、交易所简称 “ 15 丹开债 ” (代码 12 7201 )。 3 、发行人: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4 、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9 亿元, 7 年 期固定利率债券。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发改财金【 20 1 5 】 524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40 % 8 、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内 的第 3 至第 7 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 、 20% 、 20% 、 20% 和 20% 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前 2 年每年应付利息单独支付,后 5 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 。 每年付息时按债 券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 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 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9 、计息期 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4 月 24 日至 2022 年 4 月 23 日。 10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 2 年每年的 4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 1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 8 年至 202 2 年每年的 4 月 2 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 。 1 2 、信用级别: 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 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 ,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 。 1 3 、 上市 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 5 年 5 月 15 日在银行间市 场交易流通,于 201 5 年 5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 7 年 4 月 2 4 日至 201 8 年 4 月 2 3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 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40 % 。 3 、兑付情况: 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 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4 、 债权登记日: 201 8 年 4 月 23 日 5 、 债券 兑付 日: 201 8 年 4 月 24 日 三、 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 、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 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 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 根据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 )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交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⑴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⑵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⑶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 ⑷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 性扣除 ⑸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⑹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2015 年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 】 3 号)以 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 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 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 部门缴纳。 五、 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 1 、 发行人: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丹阳市开发区金陵西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尧平 联系人: 束振宏、韩杏柯 联系电话 : 05 11 - 86881599 邮政编码: 212300 2 、 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王芸娟 联系电话 : 0512 - 629 38537 邮政编码: 215021 3 、 托管 人 : ( 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 郜文迪、李振铎 联系电话: 010 - 88170827 、 010 - 88170208 邮政编码: 100033 (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 021 - 68870114 邮政编码: 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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