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擅增购物次数每一次要赔10%团费
两个新的文本与200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有三点显著区别。 首先是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均考虑到双方的损失,违约方先支付违约金赔偿对方损失,在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按实际损失赔偿。 其次是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双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统一,避免了不公平条款。 再有就是考虑到旅游行程取消有可预见的损失。新版规定如有可预见损失应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告知对方,并在合同中载明,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守约方的漫天要价,给纠纷解决带来困难。 新版八大"利器" 保护旅游者利益 一、规范旅游行程取消的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取消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已交的旅游费用,违约方需根据通知取消行程时间按5%、10%、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明确旅行社承担假冒伪劣商品的索赔责任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店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行社应负责索赔,从旅游者提出交涉之日起30日(出境游60日)内无法获赔偿的,旅行社先行赔付。 三、明确旅行社甩团的违约责任 旅行社在行程中甩团,除退还已交的旅游费用外,还要赔偿旅游者回程所需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实际损失,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四、 明确旅行社擅自安排自费项目和增加购物次数的违约责任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参加合同外的自费项目,应承担该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的10%支付违约金。 五、明确旅行社擅自转团按旅游费用20%、30%两种标准支付违约金。 六、明确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及支付违约金期限为行程结束后15天内。 七、增加了消费者委员会为旅游合同纠纷调解机构 八、明确了旅游广告和宣传单张也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 .全.杰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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