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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赤天化(600227)关于“赤化转债”付息的补充公告
转债简称:赤化转债 转债代码:110227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赤化转债”付息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于 2008 年 10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根据2008 年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 “赤化转债”兑付利息相关扣税事宜补充公告如下: 1、对于持有“赤化转债”的个人投资者,由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手可转债实际发放利息 12.00 元; 2、对于持有“赤化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于 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即每手可转债利息 12.00 元向付息债权登记日在册的持有人进行发放;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2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投资者补发相应的每手可转债利息款3.00 元。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20%税率代扣代缴 QFII 投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 3、对于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每手可转债发放利息15.00 元。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Ο八年十月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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