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东方雨虹(002271)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国枫律证字[2008]003-2 号 致: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本所是2005年1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由设立于1994年的原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重组而设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办公地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9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8层,邮编100034。本所业务范围包括仲裁、诉讼代理,提供公司、金融、证券、税法、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本次签字律师的简介如下: 张利国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市医药总公司、中国汽车进出口总公司等企业。在此期间,处理过大量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中外合资企业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并赴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受专门的律师培训。1993 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于当年由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资格,并一直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先后为包括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大阿尔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 5-2-2 司、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上百家企业的股票发行、企业兼并、资产重组、增发、配股项目提供了法律服务,业务种类涉及H 股、A 股、B 股、红筹股、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创业板等,并曾在华夏银行等若干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姜业清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就职于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煤炭工业部和国家煤炭工业局等单位。在此期间,处理过有关公司改制与资产重组、股票发行上市、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与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法律业务。自进入原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操作了大量的证券发行、公司改制与设立、资产重组与并购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先后为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富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张利国律师和姜业清律师的联系方式为:联系电话:010-66090088,传真: 010-66090016,E-mail:grandfield@grandfieldlaw.com。 在本所与发行人签署《律师服务协议》后,本所经办律师即到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开始工作;为制作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在开始驻场工作后即要求发行人提供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资料;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权益证书、重要合同、工商登记文件、投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等资料,并就一些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向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进行了查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 5-2-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帮助发行人草拟了修订后的发行人章程、发行人的相关议事规则和相关内控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帮助发行人在设立后规范运作。为使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工作顺利进行,本所律师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准备过程中采取向发行人提交相关工作备忘录、与发行人沟通、参加中介机构相关会议等方式,及时提醒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准备工作中需注意的问题,以促使有关问题及时解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述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发行人的设立; 5、发行人的独立性; 6、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7、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发行人的业务; 9、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发行人的税务; 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2-4 1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0、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上述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形成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于2007年11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历年滚存利润分配的方案》、《关于制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于2007年12月15日召开的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董事会于 2007 年 11 月 30 日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2007年12月15日召开的发行人200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下述议案: 5-2-5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方案如下: ①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② 发行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③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证券交易所开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④ 定价方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其与主承销商参考网下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的情况或初步询价的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计划、公司业绩、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定价方式; ⑤ 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发行人年产500万平方米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线、年产1万吨防水涂料生产线项目,扩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用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工程公司”)增资并补充其流动资金项目,对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技术公司”)增资并建设年产1,000万平方米防水卷材、1万吨防水涂料生产线项目;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全部投资需求,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超出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全部投资需求,超出部分用于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 ⑥ 决议有效期: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建设年产500万平方米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线、年产1万吨防水涂料生产线项目,扩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用于对北京工程公司增资并补充其流动资金项目,对上海技术公司增资并建设年产1,000万平方米防水卷材、1万吨防水涂料生产线项目[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八”]。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全部投资需求,不足部 5-2-6 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超出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全部投资需求,超出部分用于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下列事宜: ①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制作并申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 ② 依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根据证券市场具体情况,最终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起止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及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事宜; ③ 签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以及其它有关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协议; ④ 在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对发行人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和章程的备案手续; ⑤ 确认和支付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费用; ⑥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实施但会对发行人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计划延期实施; ⑦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⑧ 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事宜。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历年滚存利润分配的方案》 根据该议案,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以前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以及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全部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5)审议通过《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发行人制订了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章程,该章程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5-2-7 (6)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发行人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决定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该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审议通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发行人制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决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该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经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均合法有效;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挂牌交易的核准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函[2000]126号)批准,由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前身”或“东方雨虹”)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0 年 10 月13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注册号为“11000000604378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曾庄顺平南路,注册资本为3,95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卫国。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通过了北京市工商局的历次工商年检。 5-2-8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工商年检资料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自2000年10月13日设立以来持续经营,发行人已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了北京市工商局的历次工商年检,发行人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设立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信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永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关资产权属文件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属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其他主要资产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故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发行人章程、有关产业政策目录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本 5-2-9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设立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机械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其设立后的经营范围发生过一次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八、(一)”],但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一直为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防水工程施工业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历次变更对其主营业务及经营方式并无影响,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及经营方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均为李卫国[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二)”],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亦未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2000]126号”文、发行人之发起人(股东)的历次股权转让资料以及工商登记资料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清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李卫国持有发行人 55.6082%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李卫国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5-2-10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及《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四、(一)”],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都会计师”)于2008年1月21 日出具的“北京京都审字(2008)第0091 号” 《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合理关注,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合理关注,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5年度、 2006年度及200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合理关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的陈述、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2-11 4、根据发行人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为本次发行上市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前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 3、发行人的规范运行情况 (1)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制定和完善了各项议事规则;发行人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等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参加了辅导机构组织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辅导并通过了辅导机构组织的辅导考试,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5-2-12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下列任职资格限制情形: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4)根据北京京都会计师于 2008 年 1 月 21 日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北京京都专字(2008)第0067号”《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合理关注,发行人已建立了与现时经营规模及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运营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5-2-13 (6)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和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章程均已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运作规范,不存 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4、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合理关注,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合理关注,发行人已建立了与现时经营规模及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并由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聘请的北京京都会计师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合理关注,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合理关注,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 5-2-14 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合理关注,发行人完整地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下列条件: 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币 15,847,209.14 元、 26,337,634.51元、38,640,418.08元,合计人民币80,825,261.73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规定。 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人民币 10,156,309.74 元、4,154,530.29 元、 29,551,028.45元,累计43,861,868.48元;发行人2005年度、2006年度、2007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74,547,181.69元、290,689,923.54元、484,498,281.09 元,累计949,735,386.32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关于“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规定。 ③ 经合理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3,956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关于“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规定。 ④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的账面值为 278,398.69 元,无形资产 (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17%,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关于“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的规定。 ⑤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的亏 5-2-15 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依法纳税;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专字(2008)第0068号”《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计缴审核报告》,发行人申报期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计缴与实际情况相符,发行人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故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进行合理关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5-2-16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1)根据发行人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发行人年产500万平方米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线、年产1万吨防水涂料生产线项目,扩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用于对北京工程公司增资并补充其流动资金项目,对上海技术公司增资并建设年产1,000万平方米防水卷材、1万吨防水涂料生产线项目;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具有明确的使用方向[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八”],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前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3)根据有关国家产业政策目录、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均已获得有权部门的核准/备案;投资建设项目在发行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实施建设,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已经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据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6)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募 5-2-17 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外,发行人已经具备了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下列条件: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人民币 3,956 万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3,956 万元;若本次公开发行的不超过 2,000 万股股份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本将达到5,956万股,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及《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二)项关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于 2007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 200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若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本将达到5,956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将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3.58%,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及《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三)项关于公开发行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陈述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合理关注,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上市规则》第 5.1.1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外,发行人已具备了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要求的条件。 5-2-18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是由东方雨虹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合理查验,东方雨虹的设立、变更及发行人的设立情况如下: 1、东方雨虹的设立、变更 东方雨虹是由李卫国、陈丁松、李兴国三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 1998 年 3 月 30 日经北京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并获发注册号为 “110222260437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机械成套设备的研究、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本厂产品的售后服务。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前身东方雨虹的设立已履行以下程序: (1)1997年12月29日,陈丁松为发行人前身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北京市顺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获发 “(京)企名预核[1997 年]第 557063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行人前身经预先核准的名称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1998年3月5 日,北京明鉴审计师事务所出具“评<验>字第036号” 《资产评估报告》,以 1998 年 2 月 28 日为基准日,确认李卫国、陈丁松、李兴国拥有被评估资产的所有权,上述实物出资评估值分别为 198 万元、50 万元、 37万元; (3)1998年3月5日,北京明鉴审计师事务所出具 “(98)字第63号”《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根据该报告书,李卫国出资 203 万元,其中实物出资 198 万元,货币出资5万元;陈丁松出资55万元,其中实物出资50万元,货币出资 5 万元,;李兴国出资 42 万元,其中实物出资 37 万元,货币出资 5 万元;以上实物出资已经评估确定,货币出资已存入顺义建行专户; (4)1998年3月5日,李卫国代表东方雨虹向北京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5-2-19 东方雨虹设立后,于 1998 年 4 月、2000 年 8 月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一)”]。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雨虹为依法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 2、发行人的设立 2000年8月30日,东方雨虹全体股东一致决定将东方雨虹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发行人。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的设立已经履行以下程序: (1)2000 年 8 月 15 日,东方雨虹董事会决议东方雨虹依法拟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拥有的东方雨虹截至2000年8月31 日的净资产以1:1的比例认购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2000 年 8 月 30 日,东方雨虹股东会决议东方雨虹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3)2000年 9 月 17 日,信永会计师以 2000 年 8 月 31 日为审计基准日对东方雨虹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东方雨虹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472.5万元; (4)2000 年 9 月 27 日,东方雨虹在北京市工商局为发行人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获发“(京)企名预核(内)变字[2000]第 10344548 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发行人经预先核准的名称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2000年9月28日,东方雨虹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同意将东方雨虹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6)2000年10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京政函[2000]126号”《关于同意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同意东方雨虹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雨虹的净资产2,472.5万元全部折为发行人股本,变更后发行人股本总数为2,472.5万股,股本总额为2,472.5万元; 5-2-20 (7)2000年10月12日召开的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设立发行人; (8)2000年10月12日,信永会计师就东方雨虹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出具了验资报告; (9)2000年10月13日,北京市工商局向发行人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1100002604378,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注册号编制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的注册号于 2007 年 12 月 14 日由 13 位升至15位,变更为110000006043786)。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之独立法人。 (二)发起人协议 经合理查验,李卫国、钟佳富、许利民、刘泽军、杨琳、喻红旗、张之敏、魏义杰、刘建国、王永军、谢荆阳、陈定海、刘志坚、许宁、阮和章、杨珊华、杨浩成等十七位自然人和深圳市龙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龙文”)就东方雨虹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事宜于2000年9月28 日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根据该协议: 1、发起人确定东方雨虹资产负债表审计基准日为 2000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后东方雨虹的净资产值为2,472.5万元,各发起人以其在该净资产值中所拥有的相应份额的权益作为出资。发行人股份总数为2,472.5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发行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72.5 万元。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数为 2,472.5万股,其中:李卫国认购发行人股份8,297,71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3.56%;钟佳富认购发行人股份6,181,25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许利民认购发行人股份4,203,25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7%;刘泽军认购发行 5-2-21 人股份 2,967,0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2%;深圳龙文认购发行人股份 2,225,25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9%;阮和章认购发行人股份138,46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56%;杨珊华认购发行人股份118,68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48%;杨浩成认购发行人股份98,90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40%;杨琳认购发行人股份 98,9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40%;喻红旗认购发行人股份89,01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36%;张之敏认购发行人股份79,12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32%;魏义杰认购发行人股份 79,12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32%;刘建国认购发行人股份29,67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12%;王永军认购发行人股份 29,67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12%;谢荆阳认购发行人股份29,67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12%;陈定海认购发行人股份29,67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12%;刘志坚认购发行人股份 19,78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08%;许宁认购发行人股份9,89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04%。 3、发起人享有如下权利: (1)共同决定发行人筹建期间的筹建事项; (2)当《发起人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3)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4)在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发行人章程,享有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4、发起人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发行人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发行人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认购股份; (3)发行人不能设立时,对发行人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不或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数额履行出资义务时,对守约方进行补偿或赔偿; (5)应及时提供为办理发行人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5-2-22 5、发起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如因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致使《发起人协议书》规定的目的无法实现,其他发起人有权向违约方索赔。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全体发起人为设立发行人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当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协议书》不存在导致发行人不能设立的法律障碍或使其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和验资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是由东方雨虹经批准依法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以下有关资产评估和验资等事宜的手续: 1、2000 年 9 月 17 日,信永会计师以 2000年 8 月 31 日为审计基准日对东方雨虹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 2000 年 8 月 31 日,东方雨虹的净资产值为2,472.5万元人民币。 2、2000年10月12日,信永会计师对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情况予以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00年8月31日止,发行人业经审计之净资产为人民币 2,472.5 万元。根据《发起人协议书》,该等净资产折合发行人股本计人民币2,472.5万元。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上述有关资产评估和资本验证事宜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为设立发行人,发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了创立大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如下: 1、2000年8月25日,东方雨虹向全体发起人发出通知,拟定于2000年10 月12日召开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5-2-23 2、根据发行人创立大会议案、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2000年10 月12日召开的发行人创立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发行人筹建工作及设立费用情况的报告; (2)制定发行人章程(草案); (3)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选举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产生 5 名董事,组成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 (5)选举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选举产生 3 名股东代表监事,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 (6)全体发起人以净资产出资,并同意按《发起人协议书》确认的作价投入发行人的议案; (7)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及授权董事会负责处理发行与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8)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后募集资金投向方案; (9)发行人聘用股票主承销商及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中未有职工代表监事,该等情形与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合;但发行人在其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换届时(2003 年 10 月)已对该等情形自动予以修正[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二)、2”],发行人自其第二届监事会组成以来的监事会成员中均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代表监事;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瑕疵对发行人的设立不存在实质性影响。经合理查验,除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中未有职工代表监事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和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5-2-24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防水工程施工服务。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工程公司及其间接控制的企业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工程公司”)分别具有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格,具备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的资质和能力。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设立后,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建立了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体系和相应的业务部门,独立地进行生产并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和/或协议采购相关原材料、设备和销售其生产的产品。经合理查验,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等业务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资产完整性情况 根据相关验资报告及发行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为生产型企业,具备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注册商标、专利及其他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设有专门的采购、销售和施工部门,具有独立的采购、销售和施工系统;其资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有明确界定且划分清楚,发行人的资产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为生产型企业,主营业务为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防水工程施工服务。发行人在其内部设置了独立完善的供应、规划、生产和销售部门。办公室负责处理公司日常行政办公事务,管理后勤服务、档案、文印设施及车辆调配,负责企业宣传的策划与实施,协调内部关系;人力资源部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建立、完善 5-2-25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负责人事管理、薪酬制度制定、绩效考评、培训等工作;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及资金融通等工作;审计部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资产管理、经营等活动的内部审计和专项审计,协助做好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工作;采购供应部负责采购发行人所需物料,管理物资采购系统,规避采购风险;风险监管部负责监督公司经营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建立公司内部风险监督、控制制度,督促并协调相关部门执行;市场部负责“雨虹”产品的品牌定位和品牌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产品战略规划、营销策略;销售部负责完成年度销售指标及考核指标,掌握市场行情动态并对市场产品进行分析,制定产品价格和销售策略,汇总各单位销售情况,管理各类销售原始资料,及时编制销售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国际贸易部全面负责开拓发行人产品国外市场及产品出口和设备进口业务的办理;总工办负责发行人技术管理工作,为业务部门提供编制资格预审、投标书服务,编制发行人产品推荐方案、施工方案,对业务部门、客户提供产品技术、应用咨询服务,负责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外部监督审核工作;防水技术研究所负责发行人产品项目申报、注册及批复办理,进行项目的技术论证、科研、试制、检测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对质量异常进行追踪和分析,负责工艺改进、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负责新产品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研制直至注册、报批工作,院所、专家、顾问的咨询、合作等;防水材料厂负责发行人产品的生产、成本与质量管理工作,对生产线的技术改进与技术改造工作,管理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以及生产计划、成品发货和库存;战略投资部负责研究制定发行人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并组织市场调研和实施,组织或参与组织发行人战略重组和并购,对发行人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初审,组织对发行人的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发行人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进行事前分析、事中管理、事后评估及考核;证券部负责董事会范围内的各项日常业务及行政管理工作、资本运作和证券业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对外信息披露工作,负责指导发行人总部及所属企业的规范运作,组织研究国家证券政策法规信息,了解和研究国家相关政策动向。发行人具有独立的采购、销售、施工等业务体系,独立签订各项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 5-2-26 (四)”]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人事、工资、福利制度,与职工签署了劳动合同,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在其内部设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四、(一)”],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进行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领薪;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并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建国支行”)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账号为 01090329400120109027150,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 5-2-27 况;发行人已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了“京税证字 110222102551540号”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独立纳税;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七)有关发行人独立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情况 1、发行人的发起人及其出资情况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的发起人为李卫国、钟佳富、许利民、刘泽军、杨琳、喻红旗、张之敏、魏义杰、刘建国、王永军、谢荆阳、陈定海、刘志坚、许宁、阮和章、杨珊华、杨浩成等十七位自然人和深圳龙文。根据各发起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自然人身份证明及简历,各发起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李卫国,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8年至2000年任东方雨虹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至2006年任发行人总经理,2000年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为发行人及其前身的主要创始人。2002 年至今任北京高能垫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垫衬”)法定代表人;2005年至今任北京德长固废 5-2-28 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长固废”)董事长;2006年至今担任北京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广德”)执行董事。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 33.56%的股权,现持有发行人 55.6082%的股权,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钟佳富,1965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8 年 7 月进入发行人前身东方雨虹,先后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现任发行人董事; 2005 年至今任北京德长固废董事;2005 年至今任哈尔滨德长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哈尔滨德长固废”)董事;2006 年至今担任江南广德监事;2007 年5月至今任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25%的股权,现持有发行人8.5%的股权,为发行人第三大股东。 许利民,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8 年进入发行人前身东方雨虹,先后任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03 年至今任发行人副董事长。2002年起任高能垫衬董事;2005年至今任北京德长固废董事;2006年至今任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材料检测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法定代表人。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17%的股权,现持有发行人16.4576%的股权,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 刘泽军,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1年至2005年任高能垫衬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05 年至今任北京德长固废总经理;2005 年至今任哈尔滨德长固废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12%的股权,现持有发行人3%的股权,为发行人第四大股东。 深圳龙文,全称深圳市龙文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在北京市工商局工商档案查询得到的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2000年3月10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 “深圳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301204211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2-29 显示,深圳龙文为 1997 年 5 月 7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西路香丽大厦丽梅阁 23B,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成功,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9%的股权,现不持有发行人股权。 阮和章,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8 年进入东方雨虹,现任发行人总经理助理。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0.56%的股权,现持有发行人0.56%的股权。 杨珊华,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0 年 1 月进入东方雨虹,2004年11月调任中国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0.48的股权,现持有发行人0.2576%的股权。 杨浩成,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8 年 3 月进入东方雨虹,现任发行人业务员。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 0.4%的股权,现持有发行人0.4%的股权。 杨琳,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9 年 1 月进入东方雨虹,2002 年 3 月辞职。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 0.4%的股权,现不持有发行人股权。 喻红旗,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8 年 5 月进入东方雨虹,2002年3月辞职。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0.36%的股权,现不持有发行人股权。 张之敏,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9 年 3 月进入东 5-2-30 方雨虹,2001 年 12 月辞职。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 0.32%的股权,现不持有发行人股权。 魏义杰,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8 年 3 月进入东方雨虹。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0.32%的股权,现持有发行人0.32%的股权。 刘建国,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9 年 6 月进入东方雨虹,2005年1月辞职。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0.12%的股权,现不持有发行人股权。 王永军,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9 年 3 月进入东方雨虹,2002 年 12 月辞职。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 0.12%的股权,现不持有发行人股权。 谢荆阳,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9 年 3 月进入东方雨虹,2006年6月辞职。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0.12%的股权,现不持有发行人股权。 陈定海,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8 年 3 月进入东方雨虹,高能垫衬总经理助理。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0.12%的股权,现持有发行人0.12%的股权。 刘志坚,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0 年 2 月进入东方雨虹,2002 年 12 月辞职。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 0.08%的股权,现不持有发行人股权。 许宁,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8 年 3 月进入东方雨虹,现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工程公司部门副经理。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0.04%的股权,现持有发行人0.04%的股权。 5-2-31 根据各发起人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并经合理查验,各发起人以其拥有的东方雨虹截至2000年8月31 日的净资产认购发行人的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各自然人发起人均为具有中国国籍且住所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发起人为发行人设立时依法有效存续且住所在中国境内的法人,各发起人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符合当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不存在法律纠纷或/和法律障碍;发行人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和/或使用权,且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法律风险。 2、发行人的股东 经合理查验,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为李卫国、许利民、钟佳富等共计六十二人,全部为自然人股东。根据各股东提供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和简历,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李卫国[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一)、1] 许利民[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一)、1] 钟佳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一)、1] 刘泽军、李兴国、向锦明、何绍军等其他五十九位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 19.4341%的股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二)、2、(6)]。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设立后股权转让事宜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5-2-32 本所律师认为,各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或法律障碍;发行人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和/或使用权,且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李卫国。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认购股份总数为2,472.5万股,其中:李卫国认购8,297,7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6%;钟佳富认购6,181,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许利民认购 4,203,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刘泽军认购2,96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深圳龙文认购2,225,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其他十二位自然人股东合计认购 850,5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发行人设立时共计十七位自然人发起人和一位法人发起人,其中自然人李卫国为第一大股东。 发行人设立后,于 2001年12月、2004年6月、2006年5月、2007年1 月和2007年11月先后进行了五次股权转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二)”],历次股权转让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均为自然人李卫国,且其自发行人设立至今一直任发行人董事长职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李卫国,且最近三年未发生过变更。 (三)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李卫国及其关联人李兴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5-2-33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的发行人股份,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依法上市流通和转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前东方雨虹的股权转让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设立前东方雨虹的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1、1998 年 3 月 30 日,李卫国、陈丁松、李兴国共同出资设立东方雨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李卫国 203 67.67 ☆ 陈丁松 55 18.33 李兴国 42 14.00 2、1998 年 4 月 29 日,转让人陈丁松与受让人杨小著、许利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丁松将其持有的全部出资 55 万元中的 51 万元出资转让给杨小著、4万元出资转让给许利民;转让人李兴国与受让人许利民签订《股权转让 5-2-34 协议》,约定李兴国将其持有的全部出资42万元转让给许利民;转让人李卫国与受让人许利民、钟佳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卫国将其持有的出资 5 万元和 78万元分别转让给许利民和钟佳富。经合理查验,本次股权转让经东方雨虹1998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之后,东方雨虹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李卫国 120 40 钟佳富 78 26 杨小著 51 17 许利民 51 17 3、2000 年 8 月 30 日,转让人李卫国与受让人杨小著、刘泽军、杨琳、喻红旗、张之敏、魏义杰、刘建国、王永军、谢荆阳、陈定海、刘志坚、许宁、阮和章、杨珊华、杨浩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人钟佳富与受让人刘泽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人杨小著与受让人刘泽军、深圳龙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相应的出资,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转让方 转让出资额(万元) 受让方 受让出资额(万元) 号 1 李卫国 1.68 阮和章 1.68 2 1.44 杨珊华 1.44 3 1.20 杨浩成 1.20 4 1.20 杨琳 1.20 5 1.08 喻红旗 1.08 6 0.96 张之敏 0.96 7 0.96 魏义杰 0.96 8 0.36 刘建国 0.36 9 0.36 王永军 0.36 5-2-35 10 0.36 谢荆阳 0.36 11 0.36 陈定海 0.36 12 0.24 刘志坚 0.36 13 0.12 许宁 0.12 - 9.00 14 钟佳富 3.00 刘泽军 36.00 - 24.00 杨小著 15 27.00 深圳龙文 27.00 本次股权转让经东方雨虹于2000年8月30 召开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之后,东方雨虹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李卫国 100.68 33.56 钟佳富 75 25.00 许利民 51 17.00 刘泽军 36 12.00 深圳龙文 27 9.00 阮和章 1.68 0.56 杨珊华 1.44 0.48 杨浩成 1.2 0.40 杨琳 1.2 0.40 喻红旗 1.08 0.36 张之敏 0.96 0.32 魏义杰 0.96 0.32 刘建国 0.36 0.12 王永军 0.36 0.12 谢荆阳 0.36 0.12 陈定海 0.36 0.12 刘志坚 0.24 0.08 许宁 0.12 0.04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变更设立前股权转让事宜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5-2-36 (二)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设立时及设立后的股本及演变情况如下: 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 发行人于2000年10月13日设立时的总股本为2,472.5万股,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李卫国 8,297,710 33.56 钟佳富 6,181,250 25.00 许利民 4,203,250 17.00 刘泽军 2,967,000 12.00 深圳龙文 2,225,250 9.00 阮和章 138,460 0.56 杨珊华 118,680 0.48 杨浩成 98,900 0.40 杨琳 98,900 0.40 喻红旗 89,010 0.36 张之敏 79,120 0.32 魏义杰 79,120 0.32 刘建国 29,670 0.12 王永军 29,670 0.12 谢荆阳 29,670 0.12 陈定海 29,670 0.12 刘志坚 19,780 0.08 许宁 9,890 0.04 5-2-37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已经发行人全体股东确认,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2000]126号”文批准且已经北京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风险。经合理查验,信永会计师于2000年10 月 1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验证了发行人 2,472.5 万元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股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法律纠纷及法律风险。 2、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权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自发行人成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发生过六次股权变动行为: (1)由于发起人深圳龙文与深圳市量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量科”)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1 日下达“(2001)蚌执字 123-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深圳龙文所持有的发行人222.525万股法人股股权以发行人2001年11月的审计值(每股1.38元),折款307.0845万元,用于抵偿其所欠深圳量科1,310万元的部分债务。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已就上述事项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2)2004 年 6 月 4 日,相关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东钟佳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494.5万股股份转让给李卫国;股东杨珊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5.5 万股股份转让给李国戎;股东王永军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967万股股份转让给许利民;股东深圳量科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22.525万股股份、股东杨琳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9.89 万股股份、股东喻红旗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8.901 万股股份、股东张之敏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7.912 万股股份、股东刘志坚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978 5-2-38 万股股份转让给北京工程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份结构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李卫国 13,242,710 53.56 许利民 4,232,920 17.12 刘泽军 2,967,000 12.00 北京工程公司 2,512,060 10.16 钟佳富 1,236,250 5.00 阮和章 138,460 0.56 杨浩成 98,900 0.40 魏义杰 79,120 0.32 杨珊华 63,680 0.26 李国戎 55,000 0.22 刘建国 29,670 0.12 谢荆阳 29,670 0.12 陈定海 29,670 0.12 许宁 9,890 0.04 (3)2006 年 5 月 23 日,股东刘建国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2.967 万股股份全部转让给北京工程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北京工程公司持有发行人 254.173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28%。 (4)2007 年 1 月 22 日,股东谢荆阳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2.967 万股股份全部转让给北京工程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北京工程公司持有发行人257.14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4%。 (5)2007 年 11 月 30 日,相关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刘泽军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22.525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李卫国、钟佳富、李兴国、向锦明、胡国方、莫运桃、邓睿;股东北京工程公司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257.14 万股股份 5-2-39 分别转让给钟佳富、李兴国、向锦明、何绍军等四十七人;股东许利民将其持有的 16.378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何绍军、李绮、周万里,本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转让股数(股) 转让价款(万元) 受让方 1 北京工程公司 338,312 164.20 钟佳富 2 252,195 122.40 李兴国 3 252,195 122.40 向锦明 4 370,875 180.00 何绍军 5 173,075 84.00 凌锦明 6 82,416 40.00 刘斌 7 82,416 40.00 聂松林 8 82,416 40.00 王新 9 82,416 40.00 文敬芳 10 82,416 40.00 杨桂玲 11 61,812 30.00 陈永初 12 61,812 30.00 段文锋 13 61,812 30.00 刘劲松 14 41,208 20.00 蔡建国 15 30,906 15.00 陈望明 16 30,906 15.00 方世毕 17 30,906 15.00 郭正慧 18 30,906 15.00 马到原 19 30,906 15.00 谢竟成 20 20,604 10.00 陈世忠 21 20,604 10.00 陈早明 22 20,604 10.00 黄新成 23 20,604 10.00 马红 24 20,604 10.00 宋勇征 25 20,604 10.00 吴士慧 26 20,604 10.00 杨辉 27 20,604 10.00 杨建丰 28 20,604 10.00 游金华 29 20,604 10.00 于佳明 30 10,303 5.00 杜庄 31 10,303 5.00 冯传贵 32 10,303 5.00 贾建军 33 10,303 5.00 刘洋 5-2-40 34 10,303 5.00 唐湘瑜 35 10,303 5.00 文爱国 36 10,303 5.00 许渊 37 10,303 5.00 余朝友 38 10,303 5.00 张洪涛 39 10,303 5.00 赵欣 40 10,303 5.00 甄胜利 41 10,303 5.00 钟炳惠 42 10,303 5.00 钟发贵 43 10,303 5.00 王宏 44 10,303 5.00 李爱兵 45 10,303 5.00 吴明荔 46 10,303 5.00 彭小平 47 10,303 5.00 周飞 小计 2,571,400 1,248.00 48 506,443 245.8 李卫国 49 527,062 255.8 钟佳富 50 489,555 237.6 李兴国 51 刘泽军 489,555 237.6 向锦明 52 123,625 60 莫运桃 53 59,340 28.8 胡国方 54 29,670 14.40 邓睿 小计 2,225,250 1,080.00 55 114,330 55.488 何绍军 56 许利民 24,725 12 周万里 57 24,725 12 李绮 小计 163,780 79.488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李卫国 13,749,153 55.6082 2 许利民 4,069,140 16.4576 3 钟佳富 2,101,624 8.5000 4 刘泽军 741,750 3.0000 5 李兴国 741,750 3.0000 6 向锦明 741,750 3.0000 7 何绍军 485,205 1.9624 8 凌锦明 173,075 0.7000 5-2-41 9 阮和章 138,460 0.5600 10 莫运桃 123,625 0.5000 11 杨浩成 98,900 0.4000 12 刘斌 82,416 0.3333 13 聂松林 82,416 0.3333 14 王新 82,416 0.3333 15 文敬芳 82,416 0.3333 16 杨桂玲 82,416 0.3333 17 魏义杰 79,120 0.3200 18 杨珊华 63,680 0.2576 19 陈永初 61,812 0.2500 20 段文锋 61,812 0.2500 21 刘劲松 61,812 0.2500 22 胡国方 59,340 0.2400 23 李国戎 55,000 0.2224 24 蔡建国 41,208 0.1667 25 陈望明 30,906 0.1250 26 方世毕 30,906 0.1250 27 郭正慧 30,906 0.1250 28 马到原 30,906 0.1250 29 谢竟成 30,906 0.1250 30 陈定海 29,670 0.1200 31 邓睿 29,670 0.1200 32 周万里 24,725 0.1000 33 李绮 24,725 0.1000 34 陈世忠 20,604 0.0833 35 陈早明 20,604 0.0833 36 黄新成 20,604 0.0833 37 马红 20,604 0.0833 38 宋勇征 20,604 0.0833 39 吴士慧 20,604 0.0833 40 杨辉 20,604 0.0833 41 杨建丰 20,604 0.0833 42 游金华 20,604 0.0833 43 于佳明 20,604 0.0833 44 杜庄 10,303 0.0417 45 冯传贵 10,303 0.0417 46 贾建军 10,303 0.0417 5-2-42 47 刘洋 10,303 0.0417 48 唐湘瑜 10,303 0.0417 49 文爱国 10,303 0.0417 50 许渊 10,303 0.0417 51 余朝友 10,303 0.0417 52 张洪涛 10,303 0.0417 53 赵欣 10,303 0.0417 54 甄胜利 10,303 0.0417 55 钟炳惠 10,303 0.0417 56 钟发贵 10,303 0.0417 57 王宏 10,303 0.0417 58 李爱兵 10,303 0.0417 59 吴明荔 10,303 0.0417 60 彭小平 10,303 0.0417 61 周飞 10,303 0.0417 62 许宁 9,890 0.0400 (6)2007年12月10日,经发行人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发行人以 2007 年 6 月 30 日的股份总数 24,725,000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6股,共计送股14,835,000股,转增注册资本1,483.5万元。本次转增后发行人股份总额为3,956万股,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李卫国 21,998,642 55.6082 2 许利民 6,510,624 16.4576 3 钟佳富 3,362,598 8.5000 4 刘泽军 1,186,800 3.0000 5 李兴国 1,186,800 3.0000 6 向锦明 1,186,800 3.0000 7 何绍军 776,328 1.9624 8 凌锦明 276,920 0.7000 9 阮和章 221,563 0.5600 10 莫运桃 197,800 0.5000 5-2-43 11 杨浩成 158,240 0.4000 12 刘斌 131,866 0.3333 13 聂松林 131,866 0.3333 14 王新 131,866 0.3333 15 文敬芳 131,866 0.3333 16 杨桂玲 131,866 0.3333 17 魏义杰 126,592 0.3200 18 杨珊华 101,888 0.2576 19 陈永初 98,899 0.2500 20 段文锋 98,899 0.2500 21 刘劲松 98,899 0.2500 22 胡国方 94,944 0.2400 23 李国戎 88,000 0.2224 24 蔡建国 65,933 0.1667 25 陈望明 49,450 0.1250 26 方世毕 49,450 0.1250 27 郭正慧 49,450 0.1250 28 马到原 49,450 0.1250 29 谢竟成 49,450 0.1250 30 陈定海 47,472 0.1200 31 邓睿 47,472 0.1200 32 周万里 39,560 0.1000 33 李绮 39,560 0.1000 34 陈世忠 32,966 0.0833 35 陈早明 32,966 0.0833 36 黄新成 32,966 0.0833 37 马红 32,966 0.0833 38 宋勇征 32,966 0.0833 5-2-44 39 吴士慧 32,966 0.0833 40 杨辉 32,966 0.0833 41 杨建丰 32,966 0.0833 42 游金华 32,966 0.0833 43 于佳明 32,966 0.0833 44 杜庄 16,485 0.0417 45 冯传贵 16,485 0.0417 46 贾建军 16,485 0.0417 47 刘洋 16,485 0.0417 48 唐湘瑜 16,485 0.0417 49 文爱国 16,485 0.0417 50 许渊 16,485 0.0417 51 余朝友 16,485 0.0417 52 张洪涛 16,485 0.0417 53 赵欣 16,485 0.0417 54 甄胜利 16,485 0.0417 55 钟炳惠 16,485 0.0417 56 钟发贵 16,485 0.0417 57 王宏 16,485 0.0417 58 李爱兵 16,485 0.0417 59 吴明荔 16,485 0.0417 60 彭小平 16,485 0.0417 61 周飞 16,485 0.0417 62 许宁 15,824 0.04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份变动已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 5-2-45 (三)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各发起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各发起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发行人前身东方雨虹的经营范围 ☆ 1998年3月30日,发行人前身东方雨虹设立时经北京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机械成套设备的研究、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本厂产品的售后服务。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前身东方雨虹设立后未变更其设立时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 2、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2000年10月13日设立时经北京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机械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设立以后的经营范围作了一次变更,具体情况为: 2002年3月15日,发行人在北京市工商局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根据北京市工商局2007 5-2-46 年 12 月 14 日合法的注册号为“11000000604378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合理查验,该变更登记后的经营范围沿用至今未发生变更。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均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发行人的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的经营方式为:生产销售防水材料、防水工程项目的承揽、施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的特许经营权 经合理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以下特许经营权: (1)工业产品生产资质 根据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月15 日向发行人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XK23-203-00003),发行人可生产的产品范围为: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聚酯胎防水卷材、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该证有效期至2010年2月17日。 (2)进出口资格 根据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于 2002 年 4 月 4 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进出口企业代码:1100102551540),发行人有权经营发行人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发行人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允许发行人进出口的商 5-2-47 品目录为:出口:SBS,APP 改性沥青卷材和 HCA-101 高弹厚质丙烯酸酯防水涂料等,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分别于 2002 年 12 月 11 日和 2006 年 12 月 19 日向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工程公司和其间接控制的企业上海工程公司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B2124011011300 和B2124031010902),发行人上述子公司、其间接控制的企业上海工程公司的资质等级为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4)安全生产许可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分别于2008年1月20日和 2006年5月18日向北京工程公司和上海工程公司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分别为:(京)JZ安许证字(2008)221167号和(沪)JZ安许证字(2006) 100120号],发行人该两个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 (5)计量认证证书及检测和校准认可证书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05 年 11 月 22 日向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检测公司核发的“(2005)量认(京)字(U0511)号”《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认定检测公司满足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要求,批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11月22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经有权部门许可及核准,其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5-2-48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经营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章程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一直为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防水工程施工服务,其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05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74,221,301.35元,其他业务收入为 325,880.34 元;2006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287,240,201.76 元,其他业务收入为 3,449,721.78 元;2007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468,969,992.06 元,其他业务收入为 15,528,289.03 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拥有独立的资产、人员,拥有较为稳定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渠道以及工程项目承揽与施工能力;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经取得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并已经北京市工商局核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通过历年的工商年检;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5 年度、2006 年度、2007 年度连续盈利;根据发行人所属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最近三年来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记录;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5-2-49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存在以下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1 李卫国 长 2 许利民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 3 钟佳富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 4 北京工程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5 检测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6 上海技术公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7 上海工程公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8 高能垫衬 与发行人同一实际控制人 9 北京德长固废 与发行人同一实际控制人 10 哈尔滨德长固废 与发行人同一实际控制人 11 江南广德 与发行人同一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监事游金华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技术公司 1%的股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一)、3、(4)”]。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 经合理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共有3 人,分别为: 5-2-50 (1)李卫国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一)、1] (2)许利民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一)、1] (3)钟佳富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一)、1]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如下: 在发行人 兼职单位与 姓 名 在关联企业任职情况 职 务 发行人关系 高能垫衬董事长、北京德长固废董事 李卫国 董事长 同一实际控制人 长、江南广德执行董事 许利民 副董事长 高能垫衬董事、北京德长固废董事。 同一实际控制人 向锦明 董事、总经理哈尔滨德长固废董事 同一实际控制人 北京德长固废副董事长、江南广德监 钟佳富 董 事 同一实际控制人 事、哈尔滨德长固废董事 高能垫衬副董事长、北京德长固废总 刘泽军 监事会主席 经理、哈尔滨德长固废董事长兼总经 同一实际控制人 理 游金华 监 事 上海技术公司副总经理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5-2-51 3、发行人控制的企业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工程公司系由发行人与自然人毛远育、杨小著共同出资,于2000年11 月1日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现持有的注册号为 “110222117391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实收资本 500 万元,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贰级。2003 年4月11日,毛远育、杨小著分别与李卫国、许利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杨小著将其持有的北京工程公司 75 万元出资转让给李卫国,毛远育将其持有的北京工程公司25万元出资转让给许利民;2007年8月1日,发行人与李卫国、许利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卫国、许利民分别将其持有的北京工程公司出资 75 万元、25 万元转让给发行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持有北京工程公司100%的股权。北京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卫国。 (2)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检测公司系由发行人与北京工程公司、自然人许利民共同出资,于 2005 年 11 月 3 日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现持有的注册号为“11011300902126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实收资本 10 万元,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建筑防水材料检测(以合格证批准的项目为准);检测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2007 年 8 月 1 日,发行人与北京工程公司、许利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北京工程公司、许利民分别将其持有的检测公司出资1.5万元、0.5万元转让给发行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持有检测公司100%的股权。检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许利民。 (3)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工程公司系由发行人与北京工程公司、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湖南天地无忧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一)、5],以下简称“湖南公司”)共同出资,于 2003 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区分局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 5-2-52 现持有的注册号为“31010900034909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建筑防水工程,销售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材料及售后服务(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2007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北京工程公司和湖南公司分别与上海技术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发行人、北京工程公司和湖南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上海工程公司的90%、5%和5%的股权转让给上海技术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技术公司持有上海工程公司 100%的股权。上海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卫国。 (4)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技术公司系由发行人与上海工程公司共同出资,于2007年5月22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登记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现持有的注册号为“31022800101754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 万元,实收资本3,000万元,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防水、防腐、保温材料”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防水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制造销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007 年 9 月,发行人、上海工程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上海技术公司部分和全部股权转让给何绍军等十六名自然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技术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实缴出资额(万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元) 元) (%) 1 发行人 4,035 2,421 80.7 2 何绍军 475 285 9.5 3 方世毕 150 90 3.0 4 杨建丰 50 30 1.0 5 陈早明 50 30 1.0 6 游金华 50 30 1.0 7 杨辉 50 30 1.0 5-2-53 8 杨清平 25 15 0.5 9 李建华 25 15 0.5 10 刘梅 25 15 0.5 11 熊同军 10 6 0.2 12 杨鑫峰 10 6 0.2 13 张华 10 6 0.2 14 符晓丹 10 6 0.2 15 李清美 10 6 0.2 16 余宏斌 10 6 0.2 17 龙建民 5 3 0.1 4、与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公司 (1)北京高能垫衬工程有限公司 高能垫衬系由发行人与湖南公司、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以及十二名自然人共同出资,于2001年12月29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 万元。根据高能垫衬现持有的注册号为 “11010800362717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200万元,实收资本 1,200万元,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高低密度聚乙烯垫衬防水、防腐、工程专项施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2003 年 4 月,高能垫衬注册资本由 800 万元增至 1,200 万元。2006 年 4 月 10日,发行人与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发行人受让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持有的高能垫衬 25.189%的股权,并于 2007 年 5 月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完成产权交易。2007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湖南公司、自然人股东陈慕杰与李卫国、许利民、刘泽军、向锦明、钟佳富、李兴国等四十名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高能垫衬全部股权转让给上述四十名 5-2-54 自然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不再持有高能垫衬股权,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李卫国持有高能垫衬 39.51%的股权,为高能垫衬第一大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发行人股东许利民、刘泽军、向锦明、钟佳富、李兴国、杜庄、聂松林、陈定海、文爱国、甄胜利、陈望明、邓睿、胡国方、蔡建国、刘洋、阮和章、张洪涛、何绍军、杨浩成、魏义杰、杨珊华、李国戎、许宁等二十三人合计持有高能垫衬 48.2127%的股权。高能垫衬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卫国。 (2)北京德长固废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德长固废系由发行人与李卫国、许利民、钟佳富、刘泽军、向锦明、刘斌、陈望明、邓睿、宋勇征等九名自然人共同出资,于2005年3月18 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根据北京德长固废现持有的注册号为“11000000805470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截至 2007 年 6 月,发行人持有北京德长固废 2%的股权。2007年6月15日,发行人与马到原、宋勇征、郭正慧、马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北京德长固废2%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该四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不再持有北京德长固废股权,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李卫国持有北京德长固废50.9%的股权,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许利民、钟佳富、刘泽军二十七等人合计持有北京德长固废45.1%的股权。北京德长固废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卫国。 (3)哈尔滨德长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哈尔滨德长固废系北京德长固废与哈尔滨鑫达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于2005年4月28 日在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2,200万元,其中北京德长固废出资1,920 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 87.27%。根据哈尔滨德长固废现持有的注册号为 5-2-55 “230199200022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及相关环境项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得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得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由于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李卫国为北京德长固废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故李卫国为哈尔滨德长固废实际控制人。哈尔滨德长固废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泽军。 (4)北京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南广德系北京德长固废与李卫国、钟佳富、李兴国、刘泽军、向锦明、许利民等六名自然人共同出资,于2006年5月26 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北京德长固废出资 4,970 万元,其他股东各出资 5 万元。根据其现持有的注册号为 “11000000966556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矿业投资;矿产技术咨询。2006 年 6 月 1 日,北京德长固废与李卫国、钟佳富、李兴国、刘泽军、向锦明、许利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江南广德 4,470万元出资转让给李卫国、钟佳富、李兴国、刘泽军、向锦明、许利民。2007 年6月18日,北京德长固废与李卫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江南广德出资500万元转让给李卫国。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李卫国出资3,000万元,持有江南广德60%的股权,为江南广德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江南广德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卫国。 5、发行人的原关联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在审计报告期内曾存在以下关联企业: 序号 原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1 湖南公司 曾与发行人同一实际控制人 2 北京九州图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同一实际控制人 5-2-56 (1)湖南公司系由李卫国等十四名自然人共同出资,于 1995 年 9 月 12 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时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为“长沙长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1997年5月27 日经核准更名为 “湖南长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1998年2月27 日经核准更名为“湖南东方雨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 16 日经核准更名为“湖南宇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01年2月23 日经核准更名为“湖南东方雨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01 年 12 月 31 日经核准更名为“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7月31 日经核准更名为“湖南天地无忧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其现持有的注册号为“43000000000524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承担各类防腐保温、防水工程;凭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各类工业、民用建筑施工;生产、销售防水材料,销售建筑材料(不含硅酮胶)。2007年7月30日,李卫国、刘泽军、向锦明、李兴国、北京工程公司与魏义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湖南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魏义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股东李卫国、刘泽军、向锦明、李兴国和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工程公司不再持有湖南公司股份,发行人股东魏义杰(持有发行人0.32%的股权)持有湖南公司96.25%的股权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南公司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湖南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魏义杰 962.5 96.25% 2 胡国方 20 2% 3 邓睿 10 1% 4 陈露星 5 0.5% 5 聂京明 2.5 0.25% (2)北京九州图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九州图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图圆”)系由发行人股东李卫国、许利民、钟佳富、向锦明、李兴国、刘泽军等六名自然人共同出资, 5-2-57 于2005年12月14日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区分局登记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现持有的注册号为“110223292079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500万元,其中北京德长固废出资450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90%。九州图圆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仓储保管,销售建筑材料、矿产品、沥青、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鉴于九州图圆自成立以来基本未开展业务,九州图圆于 2007 年 11 月 10 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该公司。经合理查验,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区分局已于 2008 年 1 月 29 日核发《注销核准通知书》,核定准予九州图圆注销。至此,九州图圆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1、发行人最近三年已经履行完毕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存在以下已经履行完毕的关联交易: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