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转让]酒鬼酒(000799)股权转让协议
湘西自治州利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湖南吉首市振武营 法定代表人 王新国 乙方:中铁大桥局集团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建桥新村32 栋 法定代表人 张宝林 丙方: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地址: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 法定代表人 夏心国 鉴于: 1、湘西自治州利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新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30000 万元;其中甲方出资219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3%;乙方出资8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6.67%;丙方出资 100 万元,占丙方注册资本的0.33%。 2、甲方和丙方拟将持有的利新源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为实现利新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三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 方同意将其在利新源公司的15900 万元出资(53%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丙方同意将其在利新源公司的全部出资100 万元(0.33%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股权转让完成后,利新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和股权比例为甲方出资6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乙方出资24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第二条 转让价款和付款方式 1、乙方受让甲方、丙方股权的全部股权转让款(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总价款”)合并计算,由乙方一并支付给甲方,甲方和丙方按其转让股权的比例自行分配。 2、股权转让总价款为20000 万元。 3、定价依据以2008 年6 月30 日为基准日,以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万会业字 (2008)第2311 号号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为依据,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4、本协议生效后10 日内,乙方支付13000 万元给甲方;剩余 7000 万元由乙方向甲方开具银行保函,在利新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50 日内付清。 5、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 间损益按照交割后的股权比例分属甲方和乙方。 第三条 过户手续 三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30 日内,共同配合完成转让股权的过户手续。 第四条、协议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在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且经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 限支付款项的,每延 一日,乙方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 限完成本协议约定及承诺的事项,每延 一日,甲方、丙方按乙方已付给甲方款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有关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2、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3、本协议正本壹式捌份, 、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报送有关部门。 甲方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夏心国 乙方 中铁大桥局集团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勇 丙方 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贾霆 2008 年7 月22 日签订于湖南吉首 中财网
![]() |